自治区相关用人单位4月30日前须办理用工书面材料审查及备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相关用人单位注意了,4月30日前请务必按规定办理劳动用工书面材料审查及备案,否则,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昨日(24日)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目前,自治区已经开始对2010年度各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实施劳动用工情况进行集中书面材料审查及备案工作。
该项工作涉及的用人单位包括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公司(集团)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下属独立法人单位)、各大中专院校、社会团体;中央驻疆单位、外省驻疆单位、地州市驻乌单位及新疆军区联勤部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治区工商局注册登记的非公有制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港澳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独资企业)及在自治区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治区水利、水电、电力、交通系统(含公路、铁路、民航)各施工企业。
审查、备案共包括11项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等。相关用人单位可先登录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www.xjrs.gov.cn)进行网上申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于4月30日前到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乌市和平南路137号即七中斜对面)四楼进行劳动用工书面审查。
4月30日前不按规定办理劳动用工书面材料审查及备案的单位,责令10天内限期补办审查手续,对拒不参加审查或审查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将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据悉,2007年起,自治区开始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相关人员介绍,用工备案有利于政府部门了解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等,及时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实施备案制度后,管理部门可定期对辖区内劳动用工备案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为政策制定提供决策依据。(记者 史传芝)
作者:史传芝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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