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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再次修改刑法 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将严惩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1年02月25日19:37
  中新社北京2月25日电 (记者 周兆军 欧阳开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5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的刑法加大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处力度,规定:危险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修正案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继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后,中国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此次修改后,刑法增加了一些新的犯罪规定,将一些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主要包括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的犯罪,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犯罪等。

  修改后的刑法还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表示,此次修改刑法,更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使中国的刑罚结构更趋合理;同时,进一步加强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加重了对一些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犯罪行为的处罚。
(责任编辑:侯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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