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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来源:人民网
2011年02月26日10:27
  人民网北京2月25日电 (记者文松辉)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5日在京闭幕。会上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该法以155票赞成、2票反对获表决通过,并将于2011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先后经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第十八次和第十九次会议三次审议,最终获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将走上依法保护的阶段。”文化部副部长王文章在25日下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说。

  王文章提到,近年来,我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进行了很多探索,有很多有效的方式。比如非遗普查、传承人的保护、文化生态区的保护,但是“依法保护”这种根本的保护将更好地促进科学保护。这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是我们在非遗保护方面一个里程碑,通过我们今后的科学保护,非遗保护将会取得更大的成绩。

  众所周知,我国各族人民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创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绚丽多姿、异彩纷呈,是中华文化的瑰宝,是中华文脉的重要象征,也是发展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深深植根于民间,世代传承于人民的生产生活之中,与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和积淀于人们心中的文化印记紧密相连,蕴含着民族文化的精华,体现了中华民族薪火相传、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深入挖掘和充分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深刻内涵和重要价值,对于增强中华民族的自信心和凝聚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发挥着重大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自2005年开始的第一次全国性的大规模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已经基本结束,共走访民间艺人115万人次,普查文字记录量达20亿字,汇编普查资料14万册,收集珍贵实物和资料29万件,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总量近87万项。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跃入世界前列。2006年、2008年国务院先后公布了两批共1028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项目;2007年至2009年,文化部先后认定并命名了三批共1488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截至2010年,我国共有34个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中28个项目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6个项目入选“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成为入选名录项目最多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大大增强。同时应当看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在全球化的进程中,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国际化的步伐加快,源于农耕文明、主要靠口传心授方式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土壤及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冲击,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危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依然任重道远,亟须通过立法明确相关保护制度。近些年来虽然已经颁布了一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性法规,但全国性立法仍然十分急需。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工作,最早可以追溯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对云南、四川、贵州、重庆、广西等地的民间艺术、传统工艺等进行调查后,向文化部提出了研究起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的建议。2002年8月,文化部经过反复论证研究,向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报送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的建议稿。

  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4年8月,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为了更好地与国际公约接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决定由文化部牵头,组织有关方面的力量,对原有的文本加以修改和补充,成熟时,提交国务院审议。

  2005年开始,文化部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立法工作小组,在总结实践经验、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送审稿)》,于2006年9月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查草案送审稿的过程中,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的修改和完善。2010年6月,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共六章四十五条。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本法的调整对象,对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别采取不同的措施进行保存、保护,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原则。第二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职责,对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做出了规定。第三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规定了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政府层级、程序规范以及对名录项目的各种保护措施,并确立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的制度。第四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和支持措施,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支持开展相关科研活动、鼓励设立专题博物馆和传承场所、鼓励支持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等职责,以及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文化机构等在教育、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责任等。此外,第五章还对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我国文化领域继文物保护法之后又一项重要法律,在文化法制建设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这部法律的出台,对于加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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