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月25日讯 记者蔡岩红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新修订的条例由74条增加到101条,改动的地方比较多,重要的改动有五处。今天,国家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
黄毅说,新修订的管理条例建立了危化品使用安全许可制度。明确了化工企业生产的终端产品虽然不是危化品,但是在生产过程当中使用了危化品也必须依法申请办理危化品使用的安全许可证才能从事生产。
管理条例适当下放了危化品经营许可审批权限,由过去的省级和市级安检部门下放到市级和县级安检部门。
完善了危化品内河运输的规定,有限制的适度放开危化品的内河运输,并实行分类管理。
此外,还完善了危化品登记和鉴定的相关规定,补充了危化品环境管理的登记以及危化品物理危险性、环境危险性、毒理特性的鉴定。
管理条例还加大了对危化品生产经营非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力度。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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