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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下装防盗窗楼上出隐患

来源:沈阳日报
2011年02月27日05:59
  法院判楼下侵权立即拆除

  家住沈河区某幢楼401室的张某,在其南北阳台及南居室窗外安装了凸出式金属防盗窗,引出了一场邻里诉讼:楼上501室的杨某以给其带来安全隐患为由要求法院判决立即拆除防盗窗。2月25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杨某拆除防盗窗。

  安防盗窗惹上官司

  2009年,张某在其房屋南北阳台及南居室窗外安装了铁防护罩,其中南阳台防护罩顶部超出外墙体表面约24厘米,防护罩顶至楼上邻居杨某家阳台窗户底部约115厘米;南卧室窗户防护罩顶部超出外墙体表面约24厘米,防护罩顶至杨某家阳台窗户底部约125厘米;北阳台防护罩顶部紧贴墙面。杨某以威胁其家安全为由,要求张某拆除防盗窗,但双方始终协商未果,杨某于2010年3月23日起诉到法院。

  张某认为,防盗窗属于他家的私人空间,并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益。他家安装防盗窗没有占据楼与楼之间的公共部位,且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房屋安装防盗窗宽度的标准,也没有妨碍楼上住户房屋的正常使用,故不应拆除。

  法院判拆除防盗窗

  法院认为,公民的物权受法律平等的保护,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张某在自家阳台及窗户外安装防盗窗对杨某的居室安全产生了影响,因此杨某有权请求张某消除这种危险状态。一审法院判决张某将安装于南阳台及南居室窗外的铁防护罩拆除。宣判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市法院于近日维持原判。

  超出“忍受限度”即属侵权

  市法院民二庭一位法官告诉记者,目前,我国没有关于居民安装防盗窗的法律规定或者技术规范,《物权法》对此虽作了规定,但比较原则,而审判实践中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寻求平衡,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一个难点。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构成对相邻权的侵害,一个重要的方面是以妨碍是否逾越“忍受限度”为判断的基准。即如果给相邻他方造成了妨碍,且妨碍程度逾越社会一般人的忍受限度,即属违法,构成侵害;反之,如果没有逾越社会一般人的忍受限度,受害人则负有容忍义务,另一方不构成侵害。

  在本案中,被告在自家南阳台及南居室窗外安装的防盗窗凸出于墙面,且窗顶部与楼上窗台距离过近,客观上已经给邻居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应当拆除。而北阳台安装的防盗窗没有凸出于墙体外,应属容忍范围,不必拆除。

  本报记者 周贤忠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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