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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部门称醉驾一律判刑对公职人员杀伤力极大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2月28日08:44

  专家称醉驾一律判刑对公职人员杀伤力极大

  直接修改交通肇事罪或比醉驾入罪强

  本报记者周斌

  自从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行为确立为犯罪以来,类似“今后喝醉酒开车真的要坐牢了”的标题,便高频率地出现在各大网站论坛。

  “醉驾入罪,是立法顺应民意的结果,表明了立法者严惩酒驾的决心。”多位法学专家和业内人士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预测,今后的酒驾行为或大幅减少。

  醉驾入罪获多数人支持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只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就可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也就是说,无论情节轻重,醉驾都将受到刑罚。

  今天,《法制日报》记者在北京街头,就醉驾入罪随机采访了30位群众,司机行人各一半。受访者中,23人表示支持醉驾入罪。司机王锐称,醉酒驾车危及他人生命,“好比一个人提着把刀在街上乱窜,随时可能杀人,就应当立即抓起来”。

  提出反对或认为值得商榷的受访者表示,醉驾如未发生严重后果,行政拘留15天已经足够严厉了,醉驾一律拘役有点矫枉过正。

  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用“非常赞成”和“十分必要”来表达对醉驾入罪的看法。他说,“通过强制手段培养民众遵纪守法的意识,是刑事立法的应有之义。醉驾入罪,很好地回应了民众的期盼”。

  打破酒驾者侥幸心理

  据了解,作为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主体,公安交管部门是醉驾入罪的大力倡导者和积极推动者。

  公安部交管局有关工作人员介绍,2010年,交管部门的重要工作之一就是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做好刑法修正案(八)的制定工作,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大酒后驾驶刑事处罚力度的意见和建议。

  浙江省交管部门一位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近年来,交管部门专项整治酒驾行为的频率越来越高,区域和时间跨度越来越大。在这种高压之下,虽然2010年酒驾行为降幅达12.6%,但绝对数依然高位运行。

  “醉驾入罪可以彻底打破酒驾者的侥幸心理。特别是对公职人员,醉驾一律判刑,这就意味着丢掉饭碗,杀伤力极大。”这位工作人员说。

  完善了处罚的法律衔接

  “醉驾入罪,不以情节是否严重、是否造成后果为前提,体现了立法者的技巧和用心良苦。”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张泗汉说,将醉驾设置为行为犯,表明了立法者对醉驾毫不容忍的决心,同时考虑到该行为未发生实际危害,将起刑点设计得较低。

  周光权表示,醉驾一律拘役的“一刀切”做法将有利于防止执法不严。同时,还进一步完善了法律的衔接,即酒驾行政处罚,醉驾拘役,发生严重后果的,以交通肇事或危害公共安全定罪。

  应及时修改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已确定醉驾入罪,而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仍有处罚醉驾的相关规定。因此,道交法起草者之一、北京交通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张柱庭建议,应立即修订道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估计最高人民法院很快会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醉驾入罪的罪名、罚金多少等情况作详细规定。”张泗汉说,2010年,全国查处醉驾达8.7万起,虽然入罪后醉驾会明显减少,但今后法院受理该类案件肯定会大幅增加,而这类案件大多事实清楚、证据简单,“建议法院考虑如何简化程序,集中快速地审理这类案件”。

  “如果刑法直接修改交通肇事罪,而不是单独将醉驾入罪,可以更好杜绝和打击危险驾驶行为。”张柱庭说,醉驾入罪对于打击犯罪而言是及时的、有力的,但仍然存在弊端。严重危及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还有吸毒后的驾驶等情况,目前刑法仍无明确规定。而一旦出事,现行的交通肇事罪起刑点太高,以危害公共安全定罪则不太精准。

  他建议修订交通肇事罪为:进行危险驾驶,未造成后果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造成危害的,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以7年至15年有期徒刑。

  本报北京2月27日讯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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