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深圳2月28日电(胡谋 刘云鹏)《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近日提交正在召开的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草案》根据深圳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将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信访工作都纳入其中予以规范调整,强化了专门信访机构的职权,将信访专门机构重新定位于深圳市的特设机构,而不仅仅是内部机构,力图形成职责明确、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大信访工作格局。
《草案》明确了市、区两级信访专门机构具有统一协调、指导、监督本辖区信访工作的权力,并在此基础上理顺了各信访机构之间的关系,包括市、区专门信访机构之间的关系,专门信访机构与接访单位之间、接访单位与内设信访机构之间的关系。同时,强化了专门信访机构的职权,规定专门信访机构应当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每年向社会发布信访工作年报;对接访单位的信访工作进行工作评价和考核等等。
据悉,保障信访人的合理权益,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工作,是此次立法的一项重要目的。《草案》规定了信访工作专门机构有义务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信箱、受理电话、接待场所、来访时间等。信访听证制度、信访督查专员制度、信访年报及专题报告制度、信访大厅制度等信访机制体制创新和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也都将以特区立法形式固定下来。
《草案》也对扰乱公共秩序及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秩序的行为规定了处理措施和法律责任。根据该《草案》,同一信访事项信访人超过5人应推举代表,推举代表不得超过5人,在提出信访事项时,不得以实施暴力、自残、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相威胁。
《草案》明确了打着信访旗号进行的各类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均属违反行为,包括滞留、占据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将老幼病残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拦截、强登机动车辆,或者堵塞道路、阻断交通等破坏交通秩序行为;阻挠、干扰企业事业单位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等正常活动的行为等。
对信访中正在发生的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经信访机构工作人员劝阻无效的,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措施,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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