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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房管局答限购令细则 一人有户口即本市家庭

来源: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2011年03月02日07:40

  早报讯  “我是富阳的,是属于本市家庭还是外地?”“我现在手头上有两套房,如果卖掉一套,还可以再买一套吗?”“我是杭州市民,现在没有房子,那我是可以再买一套还是两套?”……

  昨天是杭州楼市调控细则出台的第二天,针对具体操作的一些问题,许多读者还有疑问。为此,杭州市房管局昨天迅速出台了《杭州关于贯彻执行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针对焦点问题专门发布了《关于杭政函[2011]22号文件有关限购政策的问答》(以下简称《问答》)。

  据了解,杭州限购政策从3月1日起开始实施,具体时间则以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和二手住房转让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问题1:什么叫“本市户籍”?

  根据《问答》,限购政策适用的地域范围,指杭州市区,包括上城、下城、江干、西湖、拱墅、滨江、之江、下沙、萧山、余杭。

  “本市户籍”中的“本市”范围,则指拥有杭州市区户籍(含农村及在校大学生),包括上城、下城、江干、西湖、拱墅、滨江、之江、下沙、萧山、余杭。

  具体户籍认定以户口簿等户籍证明为准,军人等提供其他证明。

  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中只要有一人拥有杭州市区户籍,即认定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问题2:“限购”范围和“已拥有住房”如何界定?

  《问答》指出,“限购”是指限制居民家庭通过市场途径购买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包括与他人共同购买。不包括因继承、交换、分割、房改、法院裁定等取得的房屋。

  那么,又如何界定居民家庭“已拥有住房”?根据《问答》,就是指居民家庭购房当时其名下拥有的住房,包括已经所有权登记的住房以及办理预告登记、商品住房预售合同签订备案、签订二手住房转让合同的住房。

  问题3:购房需要经过哪些流程?

  购房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或通过经纪机构购房的,应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经纪机构提供下列材料: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购房人签字确认的《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还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对购房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凭核对后的相关资料统一至房产档案管理部门申请开具《杭州市区住房情况查询记录》。此后才能与购房人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或代理签订二手住房转让合同,并向房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问题4:这些证明去哪里申请?

  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住房拥有情况证明,应分别向税务、社保及房产档案管理部门申请出具。

  杭州市区住房情况证明,向市房产档案馆、下沙房管局、滨江房管局、之江房管局办证窗口、萧山区房管处档案馆、余杭区房管处申请办理,可任选其中一处办理。

  问题5:境外个人购房怎么办?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规定,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

  购房人申请办理房产登记时,需提供其在境内无其他住房的书面承诺、有关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或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

  问题6:违反限购政策会有什么后果?

  《意见》指出,房产登记机构办理房产登记手续时,应查验《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和《杭州市区住房情况查询记录》,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或提供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相关房产登记。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限购规定从事销售、经纪业务的,责令限期整改,不良记录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拒不整改的,暂停网上签约资格,并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规定,抄告国土、税务、工商、银监、人民银行、公积金等部门。

  (本报记者 吴彩萍)

(责任编辑:news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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