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于呐洋对于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的议案,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认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目前可暂不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议程。
民委认为,国家历来十分重视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权利,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保障各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著作权法等法律中对保护、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都作出了具体规定。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文化交流的不断深化,人员流动空前广泛,客观上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保护、使用和发展工作遇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
在2008年3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朝克等30名代表曾联名提出“关于制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的议案,建议将制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民族委员会在认真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于当年10月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提交了该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提出了“暂不宜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议程”的建议,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批准了民族委员会审议结果的报告。2010年3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金硕仁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的议案。表明了代表们对这一问题的持续关注和重视。
民委建议,国务院加大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的力度,各民族自治地方进一步加强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工作,并切实落实好、实施好。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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