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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销售300余瓶“假茅台”获刑一年十个月(图)

来源:人民网
2011年03月02日19:39
  人民网上海3月2日电 上海市二中院今日启用“三合一”审判模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上诉案,并当庭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销售各类“假茅台”300余瓶的张伟星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2009年 11月,张伟星以每瓶380元的价格购得500ml瓶装53度“茅台酒”50箱,共计600瓶。又以每瓶75元的价格购得500ml瓶装53度“贵宾接待用酒”100箱,共计1200瓶。两种酒均标注“MOUTAI”和“贵州茅台”文字及“MOUTAI”图形商标。此后,他分别以每瓶单价550元到600元的价格以及80元到1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这两种酒。截止案发,共计销售“茅台酒”58瓶,销售金额达31900元、“贵宾接待用酒”250瓶,销售金额达202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还查获尚未销售的“茅台酒”538瓶及“贵宾接待用酒”30瓶,总价值高达298300元。经鉴定,这些还没被卖掉的酒都是侵犯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

  因不服一审判决,张伟星以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较小等为由,向上海二中院提出上诉。上海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张伟星明知购进的“茅台酒”和“贵宾接待用酒”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对外进行销售,且已销售金额达到52100元,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298300元,分别属于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情形,他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原审法院鉴于张伟星在实施犯罪后,部分商品未予销售即被查获,属犯罪未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已属减轻处罚,判决并无不当,张伟星的上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不符,不能成立。据此,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汪汝珏 包蹇)
(责任编辑:UN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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