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市住房保障条例》征求公众意见 外来务工者将逐步纳入保障范围
2010年,广东保障性安居工程完成投资89.6亿元人民币,新开工各类保障住房12.5万套,竣工6.1万套。2011年,广东计划建设保障房31万套,这与2010年的建设任务相比翻了几倍,相当于过去几年的建设总量。
住房保障条例被列入广东今年立法计划,也是今年的立法项目中最受公众关注的一项。昨日,本报记者获悉,《广东省城市住房保障条例》草案已送至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征求立法公众意见(下称“征求意见稿”)。公众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或建议,可于4月1日前向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反映。
征求意见稿对于一些争议性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比如外地人能否享受保障住房,条例规定“有条件的市、县可以将稳定职业并在就业地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工作人员逐步纳入保障范围”。保障房的资金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其中明确规定每年提取土地出让收入5%以上的资金用于建保障房。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提供优惠政策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承租或者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房等多种形式。
建住房保障土地储备制度 征求意见稿将具有当地城镇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单身居民)列为基本保障对象。同时规定,有条件的市、县可以将有稳定职业并在就业地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工作人员逐步纳入保障范围。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应当明确计划年度内保障资金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指标、保障性住房区域布局、供应规模、供应结构、租售比例及保障对象的范围和主要政策措施等内容,年度计划要点应当纳入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
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保障土地储备制度。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优先单独列出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指标,明确具体地块和空间布局,并征求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意见。列入住房保障土地储备的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地功能。
公布九项资金筹集渠道 征求意见稿列了九项资金筹集渠道: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二)当地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四)每年提取土地出让收入5%以上的资金;(五)通过创新投融资方式和公积金贷款筹集的资金;(六)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及出租、出售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七)发行企业专项债券;(八)社会捐赠的资金;(九)经当地政府批准可纳入保障性住房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基本住房保障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住房保障资金和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政府出资的所有资金统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集中建设为主并考虑配套 保障性住房采取怎样的建设模式?市中心能否配建保障房?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三种建设模式,表述为“采取集中建设为主,旧城改造配建或者商品房搭配建设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特别要求,保障性住房采取集中建设的,应当充分综合考虑居民对交通、就业、入学、医疗等生活配套设施的需求。旧城改造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优先选择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保障性房屋。
对于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搭配建设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城乡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在建设用地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房屋权属及物业管理等事项。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搭配建设的,应当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建设、同时竣工交付使用。
保障房面积装修不得超标 征求意见稿规定,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程标准及技术规范,制定保障性住房的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筑面积、套型结构、室内装饰装修标准和配套设施,不得超出标准建设。
新建的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保、节能、经济适用的原则完成室内装饰装修;其他方式筹集的保障性住房在出租和出售前,应当参照新建保障性住房的室内装修标准,作相应的修缮。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明确具体的室内装饰装修要求。
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制度 征求意见稿规定,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册,将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册进行轮候。轮候信息应当公开。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等国家规定的优先保障对象,轮候时享有优先选择出入方便、楼层较低住房的权利。具体的轮候规则由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轮候期间,家庭成员及其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申请人应当主动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报。申请人因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轮候超过一定期限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重新审核。
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可以在提供选择的住房范围内按规则选定具体的住房。轮候到位的申请人放弃选择住房的,则重新轮候或者选择租赁补贴,轮候在后的申请人依次递补。
连续六月不住回收保障房 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购保障性住房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按照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确定的价格予以收回: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所购住房内居住的;(二)擅自出租、出借、转让或者抵押所购住房的;(三)将保障性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四)通过购买、继承、赠予等方式拥有其他完全产权住房的;(五)全部家庭成员户籍均迁出当地的;(六)因银行实现抵押权而处置保障性住房的;(七)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或违约情形。
同样,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可以根据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强制收回出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内居住的;(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三)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保障性住房的;(四)将保障性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保障性住房严重毁损的;(六)经审核不再符合租住保障性住房资格条件的;(七)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或者违约情形。
政府违法取消下一年用地 征求意见稿对各地政府、保障房建设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其中,对未依法编制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保障性住房用地年度供应量占居住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比例违反国务院、省有关规定的以及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城镇住房保障的比例违反国务院、省有关规定等情况,情节严重的,规定不得下拨下一年度用地指标。
以下几种情况,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处分:
(一)发展改革部门未按规定制订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的;(二)以配建方式建设保障性住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未将配建套数、建设标准、回购价格、收回条件等内容纳入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三)财政部门未按规定对住房保障资金的筹措、使用进行监管的;(四)国土资源部门未对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比例和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的;(五)物价部门未按规定对保障性住房租金和销售价格进行调整的;(六)未依法出具按规定需由本部门出具的收入、户籍等证明材料,或者未依法提供申请人的有关情况的;(七)税务、金融、审计等其他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
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未按保障性住房标准开发建设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弄虚作假骗房可追究刑责 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骗取城镇住房保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退回保障性住房和租赁补贴,并可处骗取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保障性住房或者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解除保障性住房租赁、买卖合同或者租赁补贴协议,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补贴资金,还要处以数倍的罚款,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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