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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自扣四万卖房款作奖金 买卖双方都很亏(图)

来源:汉网-武汉晚报
2011年03月04日03:13

图为孙婆婆展示4万元定金收条。记者 杨涛 摄


  本报讯(记者 戴维 实习生 陈琛)房产中介将七旬婆婆的房子卖出后,又找其索要额外的奖金,还将买方交付的4万元定金“扣留”冲抵奖金,并称此事是婆婆自愿的。昨日,买家知道此事后找到中介,要为婆婆及自己讨公道。

  婆婆姓孙,她的房子位于解放大道解放中学旁的艺苑小区,有114平米,她售房前曾找专业人士评估,大家建议她以75万元出售。去年10月,孙婆婆找到顺驰地产中介,想以75万元售房,接待的工作人员“推心置腹”地询问孙婆婆的底价,孙婆婆见对方服务热情便如实说,“底价是65万元。”

  工作人员随即拿出一张委托书,上面写有不低于65万出售的条款,并要孙婆婆签字,工作人员还提出,如果卖价超过65万,婆婆应奖励一部分给中介。孙婆婆说:“我第一次卖房,不清楚他们的规矩,签完字就口头答应了!”

  11月23日,在中介的引荐下,孙婆婆与陶女士签下了总价73万元的卖房合同,陶女士于次日向中介公司支付了1.46万元的中介费,并委托其将4万元定金转交给孙婆婆。

  随后,中介公司给了孙婆婆一张手写收据,并告知,等交易全部完成后将把定金全部交给她。

  昨日,孙婆婆与陶女士的交易完毕后,找中介讨要定金,对方却拿出她最初签下的那张委托单说,根据这张合同,本次交易您自愿奖励中介公司4万元,定金已冲抵奖金不予退还。

  听闻此事,陶女士找到中介要替孙婆婆及自己讨说法,“我已经给了中介费,他们还额外收4万,69万的房子卖了73万,我和婆婆都是受害者!”

  顺驰房产中介武汉总公司的王姓经理回应,孙婆婆签的是“限时代卖超期赔付合同”,其中规定了“房屋买卖中风险获利部分的50%作为奖励”,所谓“风险获利”指的就是高出底价的那部分金额,“我们公司并无欺诈行为!”

  湖北华平律师事务所的邱华律师认为,如果婆婆是在神志清楚,具有文字认知能力下签的合同,那么该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应的,除非有确凿证据说明中介当时有欺诈行为,才能认为合同无效。

(责任编辑:news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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