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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不分类该不该罚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3月04日07:54
  本报记者张维

  2011年北京市政府立法工作新闻发布会近日传出消息,已在去年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今年将提请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由于反对人数较多,草案中拟定的对“居民不分类倒垃圾罚钱”的条款被取消。而同样也是在一片反对声中,规定有“个人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每次50元罚款”的《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则“逆水行舟”,4月1日的施行已近在眼前。

  作为国内第一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方面的政府规章,广州的“抢得先机”却也始终与“超前”的不现实成为了一体两面,尤其是关于其“落地难”的质疑声,自其现身以来就不绝于耳。

  立法规范垃圾分类无不妥

  垃圾分类作为居民生活的细微末节,从传统视角来看,无关法律而是个人的生活习惯,因此就有反对者表示:垃圾分类“归根结底取决于市民的综合素质……那些垃圾分类做得好的国家,必然是国民素质比较高的国家”,法律的介入似显多余。

  “广州是走得快些,但法律对垃圾分类作出规范并无不妥。”参与过《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立法论证的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对比了北京和广州的立法。他说,北京考虑到反对者甚众,改换了立法思路,引入“分类管理者”概念,只对负有垃圾分类职责的,如小区物业或单位等分类管理者实施处罚,但不能不说这是走一条缓冲性的道路。规范会是趋势,广州尽管走得比北京快,但也是合法的。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伟东也表示:“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政府公共职能内容的变化,通过立法规范居民的垃圾分类是完全可以的,而西方许多国家很早以前就这样做,尤其是地方立法在这方面作为颇多。”

  清华大学教授何海波认为,广州市政府出台规章设定这样的处罚,并未超出其立法权限。“垃圾分类管理是多个国家的经验,也将是中国的趋势。在尚无垃圾分类习惯的我国,用立法来规范居民行为,符合这一趋势。”在他看来,讨论该规定,其实是讨论其合理性问题。

  执法效果和成本是关键

  广州关于垃圾分类处罚规定最为人所诟病的就是“落地难”问题。

  很多人对此表示担忧,市民分类与否究竟如何监督,是否要时时找人看守,或者发现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果真要通过“向城管举报”的方式来解决?

  专家的顾虑也在此。杨伟东以北京曾对燃放烟花爆竹作出罚款规定却最终只能停留在纸面上作对比,指出对普遍违法作出禁止性规定,是否能有效果值得怀疑:“众人都违法的结果很有可能是最终不了了之。即使能够处罚,究竟如何去发现,以何证据处罚,都是比较困难的。”

  “规定没问题,只是执行起来比较难。”余凌云也发出了这样的感叹,“关键是法律执行的效果和成本。”

  何海波也在执法实践上提出质疑:“居民不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是不大容易被发现的。出于执法成本考虑,政府也不太可能派执法人员时时刻刻、无处不在严盯死守。”此外,何海波认为,除非垃圾分类已有完备的配套设施,包括非常明确的标识,否则居民也不知如何遵从。

  对以处罚来督促居民垃圾分类的做法,杨伟东呼吁,政府应当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推行垃圾分类,“建立起一种能够让公众自觉遵守的机制,才是当下摆在政府面前最重要最现实的问题。”

  合理配置政府与个人责任

  “处罚市民的做法无异于把垃圾围城的责任推给市民。”广州分类得公司总经理杨静山认为。而《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征集意见时,也有意见提出,垃圾分类过多地强调了民众的义务,政府则有居高临下“考核”民众之嫌。

  对于罚款所带来的关于政府将责任推给市民的说法,何海波明确表示不认同。他说:“在垃圾处理上,居民和政府都负有责任,关键问题在于如何分配各自的责任。让居民在家中自行将垃圾归类,可以大大降低政府处理垃圾的成本,对居民来说也不是过分的负担。我认为这一措施是合理的,可以接受的。”

  余凌云和杨伟东也认为,市民应当负起这个责任。余凌云说:“作为我们大家共同的生活环境,保护环境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个人的责任。”

  本报北京3月3日讯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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