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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副教授:法制建设成就巨大 个别缺漏需改进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2011年03月05日03:11
  文/记者赵琳琳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海波昨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而言,如果要对其形成阶段及其特点大概作一梳理,可以看到,早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时,我们就提出了有法可依,次年制定了第一批法律,那时通过的法律中,更多的是关注刑事方面,如《刑法》、《刑事诉讼法》等,这可说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开端,而在这个开端当中,刑事立法是重头。

  接下来,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经济领域的立法成为重点。如,上世纪70年代末,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制定开始,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改革开放需要的法律。其中,较典型的是1983年制定的《经济合同法》,1986年的《民法通则》,直到最近的《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法体系逐步确立。此外,还有《公司法》等商法类法律的制定和通过。1993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时国家加强经济立法改善宏观调控,当时的立法中最关注的就是经济立法,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其中,制定了包括以规范市场主体为目的的《公司法》,以及后来制定了以规范市场交易为目的的法律如《合同法》等,经济立法成为一个突出特征。

  就行政管理类法律而言,自上世纪80年代起,包括从《环境保护法》、《海关法》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大量部门管理类法律不断出台。但是早期的行政管理法律更偏重于行政机关如何更有效地管理社会,自上世纪80年代后期,以《行政诉讼法》的建立为标志,此类立法出现了转折。立法开始更着眼于,一方面要保障行政机关能够有效管理社会,同时,也更多考虑如何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保护公民的权利。就此意义而言,《行政诉讼法》是个重要开端。接着,《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一系列法律出台,这是我国法律体系建设不同阶段的大体特征。当然,这几个时期并非截然分开。

  何海波还表示,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中国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与当时同时面临着大多数领域无法可依的状况相比,在过去30年中,我们的法制建设取得巨大成就,这非常值得肯定。

  应该看到,我们在很多领域仍不完善,甚至还有相当空缺。他表示,自己主要关注行政法领域,有不少学者认为,在行政法领域,我们缺少一部行政基本法,这部基本法应该能够规范调整各个行政领域,为行政决策和执法活动提供可供依据的普遍性规则。因此,今后,我们的立法工作任务仍艰巨。此外,何海波还表示,还应看到,当我们的很多领域大致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法本身的品质如何,这一问题此前并未被非常关注。“也就是说,法不但有数量、规则度、力度问题,还有法本身的品质问题。在这方面有些法律规定还有缺漏,需要改进。”
(责任编辑:UN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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