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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一肇事者醉驾连撞13辆车获刑七年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1年03月07日21:46
  中新网温州3月7日电 (记者 李飞云 通讯员 伍子昊)又是酗酒又是吸毒,郑某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证、酒后驾驶车辆会造成社会危险的情况下仍驾车行驶,致使连续冲撞在车道上正常行驶的13辆轿车。日前,浙江温州龙湾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七年。

  据悉,该案系温州地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的意见发布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财产损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定罪的首个案件。

  2010年5月10日19时许,郑某在温州市龙湾区永中一酒店与朋友喝完酒后,在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证、酒后驾驶车辆会造成社会危害的情况下,仍驾驶套牌为浙C69582(真实牌号为浙C6U788)的广州本田牌商务车从永中驶往市区方向。

  当其开车至龙湾区瓯海大道与建中街交界处时,见前方有交通警察设卡检查,郑某即调头驾驶车辆在瓯海大道辅道上逆向行驶,连续冲撞在该车道上正常行驶的13辆车,直至被其中一辆小车卡住无法继续前行才被迫停下,后被交警当场抓获。经对郑某的血液、尿液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6mg/100ml,尿液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属醉酒、吸毒后驾驶车辆。经鉴定,被撞车辆的财产损失共24147元。

  法院认为,郑某无视交通法规和公共安全,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吸毒、醉酒后驾驶套牌机动车,为逃避检查调头逆向行驶,肇事后继续驾车逆向行驶,冲撞多辆车辆,造成多辆车辆受损,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郑某有劣迹前科,仍不知悔改,再次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郑某案发后与11名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支付赔偿款93018元,有一定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郑某系间接故意犯罪的意见,予以采纳,其余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UN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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