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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男下车溺亡家属诉出租公司索赔 被告称已尽责

来源:新京报
2011年03月08日02:34
    醉男下车溺亡 家属诉出租公司

    称中途遗弃造成事故发生,索赔63万元;被告表示已尽责,愿提供道义帮助

  本报讯 (记者陈博)小顾和同事聚餐后打车回家,中途因醉酒呕吐下车。3天后,小顾的遗体在下车地不远的河中被发现。家属认为司机将醉酒的小顾抛弃路边导致其溺亡,起诉司机所在出租公司,索赔63万余元。

  昨日,庭审时,出租司机称,当时小顾尚未完全丧失意识且主动让出租车离开后溺亡,出租公司无责,但愿从道义方面给予一定帮助,并要求追加小顾单位和出租司机为共同被告。

  遗体事发后3天被发现

  昨日下午,朝阳法院法庭。

  小顾的父亲起诉称, 2010年11月10日晚,小顾单位组织员工聚餐后,处于深度醉酒状态。次日0时50分许,小顾两名同事,在朝阳区西大望路将小顾送上出租车,并与出租司机赵某商定送至通州的家中。车辆驶出京通快速路高碑店出口后停在辅路,小顾下车呕吐,赵某未征得小顾同意便擅自驾车离开。随后,小顾不慎落入路边的通惠河中溺亡,遗体三天后被发现,警方排除刑事犯罪可能。

  小顾父母认为,小顾打车,即与出租车所属的北京通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简称通顺公司),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在明知小顾已深度醉酒且无人陪同情况下,司机赵某未将小顾送至目的地,而将其抛弃路边导致小顾溺亡,故起诉通顺公司赔偿各项损失63万余元。

  被告提出追加被告

  通顺公司代理律师称,小顾上车时为10日23时许,且尚未完全丧失意识,中途小顾自行决定下车。此外,因小顾一直说不清目的地,赵某看护了1个多小时,最后在小顾要求下开车离开。小顾的溺亡,为其过度饮酒所致,应由小顾本人和他的公司担责,通顺公司不应担责,法院应追加司机赵某和小顾所在单位为共同被告。公司愿从道义角度给予一定帮助。

  昨天,司机赵某接受了法庭问询。他证实了公司律师的事实陈述,并称警方通过测谎“排出”他的刑嫌,运营中也未收取小顾的费用。

  原被告双方希望法院调取警方办案卷宗,弄清事发过程。

  因原被告对事发的过程存在分歧,法庭决定调阅警方案卷后,择日继续审理。

  争议焦点

  出租离开是否构成“遗弃”?

  昨天法庭上,出租司机赵某称,事发时,小顾显得有点醉。自己本不想拉,但帮助小顾打车的同事磨了半天,并提供了接人电话,称快到目的地通州时拨打便有人来接,自己才同意拉活。中途,小顾两次开车门呕吐,自己把车停靠路边。期间,自己曾拨打接人者号码,未接通,小顾也自己拨打电话,也未接通。自己在现场耗了1个多小时,小顾一直说不清目的地,后来小顾让他走,他才离开。“作为出租司机能做的我都做了,我能说问心无愧。”赵某称。

  通顺公司称,事发地河边有1米高的护栏,不明白小顾为何要往河里走。此外,小顾遗体被发现时,小顾脚上有鞋,但裤子不见了,因此,小顾溺亡尚存疑点。

  小顾家人认为,在小顾已经丧失意识且无人陪同的情况下,司机不该因小顾呕吐就单方终止运输合同,并在深夜将丧失行为能力的小顾弃在路边。即使司机没法联系上小顾亲友,也可以报警求助而非单独离开,小顾溺亡,司机存在过错。

  建议

  遇醉酒客人应报警

  昨日,多名受访的出租司机称,运营过程中,经常会遇见醉酒客人。如客人没人陪护,司机一般选择拒载。如果客人上车才出现醉酒睡着或无法说清目的地、又联系不上亲友的事情,司机常规的办法是拨110报警或将客人送往附近派出所。

  昨日,通顺公司的律师称,根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出租司机可以拒载或者中途终止客运服务的5种情形中,包括“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在无人监护下乘车”。但诸如乘客中途醉酒昏睡、丧失意识或突犯精神病等情况,该规定未明确规定司机应如何处理,或由哪个部门负责救助。

  作者:陈博
(责任编辑:UN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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