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陈丽平
“职业病防治法实施近十年来,我国职业病防治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这部法律的修改工作已刻不容缓。”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红十字会曲阜医院院长姜健长期关注职业病防治工作,今年人大会议上,她领衔提出议案,要求尽快修改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危害分布在30多个行业
职业病防治法是2001年10月27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
“这部法律施行以来,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与职业相关的疾病,保护劳动者健康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姜健同时指出,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职业病防治法问题凸现:内容不够完善,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虽对职业病预防、认定、治疗等都作了规定,但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措施不力;对用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处罚难以落实等。
据统计,职业危害分布在我国三十多个行业,其中以煤炭、冶金、有色金属、机械、化工等行业最为突出。
“目前又出现一些新的职业病,如随着农村塑料大棚数量的逐渐增多,新出现了职业病大棚肺等。”姜健介绍。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累计尘肺病人有55万多人。
分析职业病高发的原因,姜健认为,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三来一补”的企业大量入驻沿海地区,私营企业进入矿山等原材料粗加工领域。这些企业多属低成本、粗加工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职业防护措施简单、设备简陋,而劳动者劳动强度又很大,造成职业病患病几率增高。
“历经三十年的积聚,我国出现了职业病高发频发的趋势。目前,我国因职业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累计高达几百亿元。”姜健痛心地指出,职业人群是我国人口中最有创造力的人群,这些人如患病将给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职业病高发但认定难期限长
“有效防治职业病,需要尽快修订职业病防治法。”姜健建议,通过修改这部法律,完善职业病的防治措施,规范职业病诊断程序,扩大职业病报销比例,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如劳动者患有职业病,诊断与鉴定需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管资料。
“在实际操作中,这样的资料由企业提供,用自己提供的资料证明自己导致劳动者患病,自认赔偿,企业是极不情愿的。”姜健说。
目前,发生职业病的职工普遍反映职业病认定难。“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因缺乏对劳动合同中有关职业病告知、职业病危害以及劳动者健康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使劳动者遭受职业损害后难以通过法律程序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劳动者患职业病后认定难。”姜健说。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职业鉴定由县、市级鉴定委员会鉴定,同时职业病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姜健指出,这样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两个现实问题:一是劳动者如需鉴定难以让企业拿出与职业病相关的资料,同时到省级诊断机构认定成本增加,多次往返使认定时间延长;二是法律规定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实际操作中,鉴定的费用都由患者垫付。
曾引起广泛关注的张海超“开胸验肺”案,当时张海超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时费用近三万元,都是张海超向亲戚借的和靠贷款支付的。
职业病防治应列为政绩考核
“修改职业病防治法,首先应强化各级政府的监管责任。”姜健认为,这是职业病防治的关键。一些地方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没有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关系,没有真正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仍然抱着“先发展、后治理”的思想,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因此,修改职业病防治法要强化政府监管责任,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将职业病防治列为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对职业病防治监控不力、不作为的有关部门要进行严厉的行政问责。
姜健建议,要同时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明确职业病的认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病的诊断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成鉴定委员会,下设鉴定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卫生行政部门随机抽取,改变原来诊断、鉴定一体化的弊端。
“要建立职业病防治的长效机制。”姜健提出,应建立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安监部门和环境监测部门组成的多部门联合管理、监测机制。相关的监测部门应定期开展对用工单位的劳动监督。凡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未按规定替职工支付医疗保险费用的,未组织职工定期体检的,都要按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整改。同时,建立健全职业病预防、诊断、治疗和保障体系。探索建立职业病康复评估和赔偿制度,明确企业对职业病预防的具体措施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