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期间,各地法律援助机构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民生问题,以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为重要抓手,依法履行职责,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积极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社会影响力日益增强。
扩大范围,服务更多群众。法律援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在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基础上,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普遍将涉及工伤、交通、医疗事故等损害赔偿;涉及虐待、遗弃等婚姻家庭关系;涉及农民工、未成年人、妇女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涉及社会保障等事关民生问题的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越来越多的地方将经济困难标准调整至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倍至两倍,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困难群众。
延伸网络,渠道更加畅通。各地不断加强法律援助网络建设,大力推进法律援助向社区、乡村延伸,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建设,积极打造“一小时(半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截至2010年底,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和工、青、妇、老、残等部门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60828个,比2005年增长了88.2%;积极推进服务窗口建设,在临街、一层等方便困难群众的地点设置专门接待场所,完善无障碍配套服务设施,设置便民服务指示牌,方便群众来访;同时,推行电话申请、邮寄申请、上门受理、网上受理,授权有条件的工作站和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等方式,让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更加方便快捷。
打造平台,咨询更加便捷。各地加大资金和技术投入,积极推进“12348”法律援助咨询专线平台建设和升级扩容工作,保持专线运行畅通,方便公众随时就地获得免费法律咨询和法制教育。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建立服务平台1826个。
调动资源,保障更加有力。各地积极引导律师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开展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所结对帮扶活动,开展律师进社区、进乡村活动,调配律师资源丰富地区的律师到无律师或律师资源短缺的基层和西部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向基层拓展;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点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充分调动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与2005年相比,2010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数量占全部案件数量比例由20.6%增长到了36.7%;支持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法律援助活动,引导他们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和资源优势,为特定领域的困难群众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服务;继续实施法律援助志愿者西部计划,5年来共招募大学生志愿者900余名。自2009年组织开展“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项目以来,共选拔130名律师到西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西部地区法律援助人力资源紧缺的压力。
突出重点,特殊群体更加受益。“十一五”
期间,各地适应国家加大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力度的新形势,认真贯彻国务院2006年《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加大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对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法律援助申请一律免除审查经济困难条件,一些地方结合本地实际扩大了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的事项范围。各地开通“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开展“农民工讨薪”专项活动,组建“农民工法律援助律师志愿团”,加强异地协作,积极为农民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5年来,全国共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近105万件,有力地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不断创新,工作更有成效。各地不断创新法律援助服务方式,服务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认真贯彻“调解优先”原则,根据案情需要引导当事人以非诉讼方式解决纷争,积极探索“诉调结合”办案方式,帮助受援人尽早实现合法权益,非诉讼案件占全部民事案件比例由2005年的12.6%上升到了2010年的48.8%;探索推行“点援制”,根据律师专业特长等建立律师名录,让受援人自行选择,为受援人提供满意的法律援助服务;建立情、理、法并用的纠纷解决机制,注重做好心理疏导和理顺情绪工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大力推行援务公开、规范接待咨询、强化案件管理,探索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体系,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十一五”期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65万余件,提供法律咨询2078万余人次。
浙江省宁波市 加快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水平
浙江省宁波市法律援助机构扎实有效推进“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积极采取措施,不断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强化窗口服务,打造“民生工程”。在设置无障碍通道和等候区等硬件设施的基础上,通过增设导询台,引导分流来访群众,使窗口服务更加人性化,提高群众满意度;联合律协对律师值班质量进行定期通报,及时发现和肯定恪尽职守的律师,对不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点名批评甚至淘汰“除名”,引导律师重视和提高接待工作质量;推行受援人谈话笔录制度和受援人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制,制作《权利义务告知书》供受援人阅读,由受理人对申请人进行详细询问,制作谈话笔录。2010年,投入30万元完成了第二代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了接待、接听工作中影、音同步录制,进一步加强了质量管理。
全面实施“1211工程”,加强案件质量监管。全面实行“1211”工程,实现案件质量管理从被动到主动、从静态到动态、从单一到多方的“三个改变”。“1211”工程即一次口头告知、两个电话跟踪、一次旁听、一次检查。一次口头告知,是在受理法律援助申请时,强调法律援助是免费的,告诉受援人案件承办人与指派人员的姓名、电话等基本信息;两个电话跟踪,是在案件指派后至结案前,至少与受援人、承办律师各电话联系一次以上,了解案件进展情况等;一次旁听,是指中心全体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参加一次以上案件旁听,法律援助案件旁听数量达到案件总量的10%以上;一次检查,是指案件办结后,由指派人员负责对案卷质量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保归档案卷质量。
抓考核促落实,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考核标准》,组织各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分组进行交叉互查,相互学习与交流,促进相关工作制度与措施的有效落实。对照考核要求,评比表彰质量管理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并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改进质量管理中的不足与漏洞,促进全市各法援机构的服务质量得到均衡、全面的发展。
上海市 充分发挥法律援助职能作用
“十一五”时期,上海市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坚持围绕大局,服务为民,加强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完善法律援助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为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积极推进地方立法,加强法律援助制度建设。2006年先后出台了《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上海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上海市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和办案补贴标准》等法规文件,规定上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为“低保线”的1.5倍;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在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赔偿和劳动争议等,明确了本市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和费管理办法,从而完成了国务院授权各省制定的本地区法律援助“三项标准”(经济困难标准、事项范围和办案补贴标准)的立法内容,形成了上海市法律援助制度框架。
加大组织实施力度,不断满足困难群众法律援助需求。在全市5105个村、居委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点,使法律援助进入社区,形成全市法律援助四级服务网络,让法律援助更加贴近困难群众;建立律师代理申请、工作站转交申请、联络点联系申请和跨区协作受理等工作机制,拓宽法律援助申请渠道,方便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十一五”期间,全市法律援助案件总量平均每年以两位数的幅度递增。其中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增长尤为显著,短短4年增长了两倍,且每年都保持30%以上的增幅。
加强法律援助机构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法律援助服务水平。为了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市司法局于2009年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处,促进了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监督管理责任的落实。2010年初,又抓住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机遇,协调有关部门将本市法律援助机构纳入了“参公管理”序列,初步解决了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素质不高和人才流失等问题。各区县法律援助机构还组建了法律援助骨干律师队伍,对骨干律师队伍实行自愿报名、择优选用、动态管理的模式。目前律师人数达到1200名,专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有效提高了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
重庆市 规范管理法援质量全面提升
“十一五”时期,重庆市稳步实施法律援助民心工程,加强法律援助规范化管理,办案数量不断增长,办案质量不断提高,呈现出开拓创新、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重庆做出了积极贡献。
建章立制,规范法律援助行为。2010年9月,出台了《重庆市法律援助程序规定》等制度,对法律援助接待、咨询、申请、受理、审批、办案过程、结案归档以及机构、人员等方面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努力实现从粗放型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转变,为受援人提供更为规范严谨和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
惠民便民,不断完善服务措施。目前市中心、万州、涪陵、合川、九龙坡等区县便民服务窗口建设得到较大的改善。2010年上半年,全市提前完成了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工作目标任务,实现了全覆盖,为推进法律援助管理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搭建了良好的技术平台;利用互联网、电话等建立了法律援助远程受理平台,并对特殊困难群体实行上门受理;部分区县建立了法律援助服务对象信息库,对列入信息库的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等贫弱群体,免除经济困难审查。
严格监管,确保法援办案质量。2006年12月,重庆市司法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法律援助办案经费补助标准》,严格经费的发放标准,规范经费管理。2010年9月出台的《重庆市法律援助案件计算经费支付办法》对案件计算经费支付作了进一步细化、补充,使其更加科学,努力确保了案件经费严格按标准按条件发放到位,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提供了物质保障。
江苏省扬州市 发挥独特作用化解社会矛盾
近年来,江苏省扬州市按照司法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的部署要求,围绕加强民生工作的有关精神,坚持以大服务、大调解、大维稳为主导,积极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独特作用,积极探索“诉调结合”的办案方式,有效维护了受援人权益,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确立理念,着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扬州市围绕大服务、大调解、大维稳工作思路,把法律援助融入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大局之中,创新服务模式,确立了“非诉调解为原则,法律诉讼为保障”的法律援助工作理念,对群体性矛盾纠纷按照调解前置、诉调结合、和解随时的工作要求,努力帮助受援人尽早实现合法权益。去年,运用非诉调解模式共为农民工等群体讨回薪金、社保待遇达1000余万元,非诉调解案件数量占到全年案件数量的70%,非诉调解成功率达到98%。
健全机制,促进非诉调解规范发展。完善领导机制。市司法局专门成立了重大法律援助案件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负总责。局党组一班人对有重大影响特别是群体性案件做到第一时间介入、全方位掌控;建立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小组,一旦发生群体性重大信访事件,法援机构能够在半小时内介入开展有关工作;建立督办机制。5人以上群体性案件一律实行督办,仅市局近两年就督办38起,为受援人挽回损失1000余万元;建立考核机制。案件经过考核评定,特别优秀的,上报参选省市十大优秀法律援助案件;凭分按质核发补贴,质量不过关的通报批评;对在办的重大影响案件报请省里资助,2010年全市6件案件获省法律援助基金会资助。
规范调解,确保法律援助办案效果。坚持“调解优先、平等自愿、依法调解”原则,不断探索法律援助非诉调解的新方法、新途径。扬州市司法局重新修订了《扬州市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意见》,在所属辖区内成立劳资、医患、侵权等专业化小组,全市现有400余名执业律师加入了法律援助调解志愿团,推行点援制与专业特长相结合的指派方式,最大程度地满足困难群众法律援助需求。每月对法律援助机构值班律师进行集中培训,增强律师非诉调解能力。扬州法律援助非诉调解获得2010年市委、市政府“工作创新创优奖”。
广东省 不断推出法律援助服务新举
为使更多的群众得到法律援助,广东省各地在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没有任何限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广东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规定》实施后,法律援助对象覆盖了全省20%的人口,将更多的低收入群体纳入了法律援助受援范围。
进一步拓宽法律援助申请渠道。佛山市在市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和派出法庭均设立了法律援助接待室;广州市白云区依托中心法庭建立了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将法律援助窗口前移到法院;深圳、肇庆、珠海等地在劳动仲裁立案大厅设立了劳动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站,方便困难群众在提起劳动仲裁的同时申请法律援助;深圳市在劳动就业大厦设立法律援助咨询窗口,方便弱势群体在就业指导和劳动合同方面进行法律咨询申请;广州、茂名等地在律师事务所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在法律援助机构的授权下负责接受来访者的法律援助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汕头市建立了法律援助律师与农民结对联系机制,方便农民和农民工随时与法律援助律师取得联系并获得法律援助。
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律援助指派模式。在传统轮流指派方式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定向指派志愿律师制度,在指派时根据案件类型,指派擅长该领域的律师承办案件,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特长,走专业化的道路;同时,根据涉案群众的籍贯,指派相同籍贯的律师承办,方便承办律师与涉案群众的交流与沟通,逐渐形成了当事人自主选择承办律师的制度。如佛山三水区、深圳龙岗区,允许法律援助案件的当事人从律师库中自由选择承办律师,增进当事人对承办律师的信任,也方便当事人与承办律师之间的配合。
进一步创新法律援助服务模式。一是逐步推广法律援助诉前、庭前调解的服务模式,以最少的投入、最短的时间、最低的成本、最大限度地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二是建立多种援助形式并用的纠纷解决机制,合理利用咨询、代书、调解等非诉讼援助形式解决纠纷;三是建立情、理、法并用的纠纷解决机制,积累办案技巧和谈判技艺,全力化解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四是将法律援助服务与社会工作相结合,建立法律援助社工服务机制,如深圳市法律援助处在市福彩中心的支持下,安排具有法律、心理、社会学教育背景的社会工作者到市法律援助处工作,利用社会工作者的专业知识给一些受援人提供心理辅导,稳定受援人情绪。
安徽省滁州市 拓宽法援领域工作均衡发展
近年来,安徽省滁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根本目标,把以人为本作为核心理念,把强化党委政府责任作为关键环节,把拓宽发展领域作为工作重点,深入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推动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均衡发展。
突出党委政府责任,在做大上赢得支持。立足突出党委、政府的法律援助责任,把发展成果更多地落实到保障和改善民生上,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持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的原则,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政府维权机制;建立完善由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法律援助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各职能部门协作配合,推动落实责任;加强经费保障和法律援助组织机构建设,推动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
立足保障改善民生,在做强上拓展空间。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把尊重群众权利、维护群众利益、满足群众法律需要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打造法律援助“百千万”工程。一是打造“百所规范化工作站建设”工程,按照“结合实际、稳步推进、创新机制、规范运作”的原则,着力夯实基层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工作基础;二是打造“法律援助公示牌进千村”工程,建立“法援超市”。在所有村(居)及劳务市场、贫困人口相对集中的区域统一悬挂便民公示牌,载明法律援助范围、对象、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的材料、法律援助咨询电话、监督电话等内容,深入推进法律援助村(居)联系点建设,在全市1255个村(居)建立工作联系点,明确联系点和联络员职责;三是开展培养“万名法律援助明白人工程”,实现法律援助“村村通”。
河南省 应援尽援实现工作跨越发展
2006年以来,河南省创新法律援助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全面启动了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推动法律援助工作跨越发展,赢得了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赢得了广大群众的拥护和好评,法律援助事业呈现良好发展态势。
领导重视,民生工程成效显著。5年来,河南省各级党委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视程度逐年提升,全面开展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实现了法律援助工作的跨越式发展。2009年,河南省委常委会明确将法律援助列入2010年省委省政府10项民生工程;省人大常委会将法律援助列入重点议案进行督办;省政府将法律援助列为重点工作向社会公布,印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以省委督查室名义制定了7个方面的民生工程法律援助工作台账,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和完成时间;制定了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操作指南、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主持召开了各省辖市政法委书记、司法局长参加的全省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会议,18个省辖市均将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民生工程、平安建设内容,16个省辖市政府、近百个县(市、区)政府出台了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各地以法律援助民生工程、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项目带动工作开展,郑州市将法律援助工作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建成了面积400余平方米、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的法律援助服务大厅,并争取100万元专项经费,在司法所、律师事务所建成了100个高标准、规范化的法律援助受理点,推动法律援助工作更上新台阶。
理顺体制,促进基础建设。“十一五”期间,河南省司法厅抓住司法行政体制改革的机遇,增设了法律援助工作处,全省13个省辖市增设了法律援助科,理顺了管理体制,强化了法律援助工作监督管理职责。2010年全省新增60余个法律援助编制,一批优秀人才进入法律援助队伍,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已突破1000人,其中法律援助专职律师200余人。河南省司法厅制定了法律援助接待室建设标准,根据便民的需要,提出了“临街一楼”的建设目标,贴近群众需求。多数法律援助机构通过办公用房调换、重(改)建、新建、租用等方式,实现了接待室从楼上向楼下、从院内向临街的转移。目前,全省已建成标准化接待室177个,统一门头样式、统一公示内容,便于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并连续多年开展省级优秀法律援助中心创建活动,推进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
重心下移,群众得到实惠。河南省还在全省2300余个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增加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职责,在管理规范、信誉好、布局合理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工、青、妇、老、残等维权部门设立法律援助受理点1052个,受理免审查经济条件类法律援助事项,全省法律援助申请受理窗口突破3548个,基本实现了城乡法律援助网络的全覆盖,使城区居民在两平方公里内、乡村居民在“1小时交通圈”内均可申请法律援助。2010年受理点和工作站受案数量占全省办案总量的31%,真正实现了便民、利民、惠民。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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