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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签购房合同没有过户 原房主因房价涨要毁约

来源:北京晨报
2011年03月11日00:51
  虽有房屋买卖合同在手,且合同明确规定5年后办理过户手续,可如今5年期限到了,房主却判定合同无效,买卖双方遂对簿公堂。昨天,房山法院燕山法庭审理了此案。

  缘由

  过户期限到 卖方却反悔


  在房山区燕山迎风六里,有一处建筑面积为124.14平方米的房屋,42岁的常先生与家人就居住于此,不过近日,这个房子变成了全家最闹心的事。房子的原房主张先生不但不配合过户,还将常家人告上法庭,称自己当初的买卖房屋合同无效,房子应该归自己所有。

  张先生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2006年2月,他将该房卖给了常先生,当时卖出的房价为24万余元,但没有过户。5年后,常先生想将仍在张先生名下的该房进行过户,却并未得到对方的配合。

  卖方

  因是经适房 合同应无效


  张先生表示,之所以不配合过户,是因为卖房时,自己并未按照国家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济适用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适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转让的,要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张先生说:“我的房子是经适房,而且没满5年不能卖,所以我们当初的买卖合同应该是无效的。而且常先生还应该支付我房屋使用费,按照每月1000元支付,时间为2006年2月19日开始到实际退还房屋日止。”对于该房屋的合同,张先生的代理人称,合同规定,如果房主以双倍房款返还常先生,则该合同可以解除。“现在我们愿意出双倍房款,以解除该合同。”

  买方

  合同有规定 5年后过户


  对此,常先生的代理人称,常先生购买的房屋是单位集资建房,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经济适用房。购房是在2006年,而北京市经适房管理办法是在2007年颁发的,是在购买该房之后。此外,常先生也在买卖合同上指出一个条款,称:“早在卖房时房主就知道房屋不满5年,不能出售,所以先执行了房屋买卖,暂缓执行过户,并特意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约定:此房为新建经济适用房,所以甲乙双方先进行房屋买卖交易,待国家政策允许时,再办理过户手续”。

  原告张先生的代理人对此立刻给予反驳,他称常先生名下有多处房产,按照国家规定不能再办理网签手续和房屋过户手续,所以并不存在不配合过户的问题。此案没有当庭宣判,案件仍在审理中。晨报记者 荀觅

  警方提醒租房者谨防陷阱

  真假房东 都叫李明


  春节过后,房屋租赁市场迎来了黄金期,少数不法分子趁机浑水摸鱼,设置圈套进行诈骗活动。昨日,海淀警方发布警情提醒广大租房者谨防租房陷阱。

  以假乱真冒充房东

  案例:事主小吴在网络上看到李先生发布的出租房信息后,与李先生联系,双方约定见面,房子的整体情况小吴十分满意。李先生自称叫李明,他还向小吴出示了房屋的房产证和自己的身份证,两证完全相符。小吴当场就和李先生签订合同,并交纳了半年的租金12000元。然而就在小吴搬进“新居”的第六天,另一名叫李明的男子来到房间让小吴离开,原来这位才是这间房的真正主人,而小吴遇到的是个“骗子”。

  警方支招:此类诈骗中,嫌疑人利用了租房者租房心切和贪图便宜的心理实施诈骗。您在租房时,不但要查看房东房产证、身份证原件,如果对方是帮别人出租房屋,还一定要有委托书、委托人房产证、身份证等。

  虚拟房源双簧表演

  案例:小刘在网上看到某中介公司有不少房源,十分合适,于是与对方联系要求看房。对方要求签协议,并预先支付信息费600元。小刘觉得很值,就签协议缴纳了600元信息费。小刘与中介公司的人去看房,中介公司的人用小刘的手机与房东联系,房东自称现在有急事回不去。随后中介公司告诉小刘手机上已有房东电话,可以与房东直接联系。可是小刘再也没打通房东电话。直到警察找到小刘才真相大白,原来小刘通话的房东与中介都是一伙人,他们是在演双簧诈骗事主索要信息费。

  警方支招:租房者在网上找租房信息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明辨真假,一方面自己也可以通过网络对中介公司相关情况进行搜索,从中发现一些关于公司资质、信誉度的信息,如发现与之关联较多的投诉等信息就要提高警惕,在未找到自己合适的房子前不要先缴纳任何的费用。

  晨报记者 郝涛
(责任编辑:UN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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