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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新房”同名转商 老房“转商”仍须过户

来源:新京报
2010年05月07日01:35
  本报讯 (记者马力)2008年4月11日之后签订购房合同的经适房,可以在补交土地收益款后,不变更房主姓名就转为商品房。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约的经适房,仍然只能采用过户的方式“转商”。昨日,各区县接到《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其对全市经适房“转商”进行了统一规定。

  老房“转商”仍须过户

  4月26日,住建部公布了《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由于担心经适房政策会因此变化,对今后上市交易产生影响,北京一些区县出现了上千人排队将经适房转为商品房的现象。

  本月4日,原先可以经适房“同名转商”的朝阳区和丰台区,也根据全市的统一要求进行了调整,与其他区县一样,只能将经适房过户交易给他人,才能完成“转商”。

  根据此次发出的《补充通知》,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适房,满5年后必须通过上市交易的方式完成“转商”。2008年4月11日之后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适房,满5年后产权人可以补交土地收益款后改为商品房,即同名转商。

  新房补交款比老房更多

  由于2008年4月11日后签约的经适房,距离满5年可上市交易还有数年时间,目前北京“经转商”的均为老经适房,因此《补充通知》出台后,北京经适房转商品房的政策实际上并没有变化。

  2008年北京出台的《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于已购经适房再上市,执行“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办法”。新老经适房按照签订购房合同在当年4月11日前、后为分水岭。“新、老经适房”未满5年都不得上市交易,满5年后补交价款可以上市。“新房”出售时补交金额,根据原购经适房时的价格和出售时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房价差的70%补交,“老房”则按上市成交价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业内人士表示,“同名转商”和“交易转商”在费用上的差别,主要相差契税等税费。不过按照政策,“新房”要补交的金额比“老房”高出许多,这也是“新房”可以同名转商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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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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