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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泉民解读人民监督员制度

来源:新华网
2011年03月12日10:05
  新华网北京3月12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白泉民作客本网两会访谈,为网友解读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主持人:报告中提到,2010年,人民监督员制度经过7年试点,正式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请您介绍一下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有关情况?

  白泉民:为了加强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外部监督,检察机关于2003年9月启动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经过7年探索,试点工作深入开展、稳步推进,取得良好成效。截至2010年8月,全国已有3137个检察院进行了试点,占各级检察院总数的86.5%,先后选任人民监督员3万多人次,人民监督员对一批案件提出了监督纠正意见,促进了检察机关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提高。人民监督员制度得到了各级党委、人大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经中央批准,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下发《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一是改进了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方式。将试点工作中由本级检察院选任人民监督员的做法改革为以上级检察机关选任、管理为主。二是扩大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扩大到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具有终局性决定权的主要环节。包括7个方面:(1)检察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2)超期羁押或者犯罪嫌疑人不服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的决定;(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4)拟不起诉案件;(5)拟撤销案件;(6)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7)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三是规范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程序,健全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办理机制,进一步增强了监督的刚性。
(责任编辑:UN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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