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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机关执法司法各环节尽在检察监督之下胡泽君称人民监督员不同意见逾六成被采纳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3月03日07:40
  改革促进公正廉洁司法·访谈

  本报记者李娜

  监督是推动正义的力量。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胡泽君近日在接受中央电视台“面对面”栏目专访时,就去年以来检察机关如何发挥监督职能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活动监督,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施行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信息共享及时发现监督线索

  【背景之一】在新一轮司法改革中,中央把“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机制”作为深化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并在中央转发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出了明确要求。

  记者:为什么要专门针对立案这个阶段再进行审查?

  胡泽君:根据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应该立案而没有立案的应该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司法实践当中,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从而违法立案。对这种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根据最高检和公安部共同制定下发的刑事立案监督规定,检察机关应该进行监督。

  记者:这样的监督如何去实现呢?

  胡泽君:公民向检察机关投诉以后,检察机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就这个问题进行说明。检察机关经过调查,确实不该立案,就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撤销立案。如果公安机关对案件有不同的认识,可以要求检察机关复议,检察机关复议及复核以后,还是认为不应该立案,那么再通知公安机关。

  记者:有公民举报的你们可以查,但是有的案件没有人举报,你们怎么能够清楚这种状况的存在?

  胡泽君:为了及时地发现立案监督的有关线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商定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刑事立案监督的有关规定出台以后,去年从全国统计情况看,检察机关监督侦查机关撤销不当立案的案件,有一万余件,比较好地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刑罚变更执行推进同步监督

  【背景之二】2009年云南的“躲猫猫”、2010年河南的“喝开水死亡”等事件发生后,监狱这些场所的执法状况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针对这种情况,检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和全国监狱“清查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监管”专项活动。同时,针对不断发生的问题,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实施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对看守所执法和管理活动的监督方式、监督程序以及监督责任。

  记者:监管场所出现这类问题的根源是什么?

  胡泽君:根源我觉得是多方面的,有我们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但是,这些情况是不允许发生的。2010年,检察机关对类似的事件采取了进一步的措施,加大了监督力度。尤其是对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这类案件,最高检要求各地上一级检察机关要派人到监管场所督办指导。同时,加强派驻检察工作,对监管场所实行动态、实时的监督。

  对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中,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推进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建设。统计数据表明,大部分不当或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在监管单位提请、呈报环节就已被检察机关发现并纠正。

  记者:一名在押犯罪嫌疑人将怎样保护自己的权益?

  胡泽君:这方面我们有很多有益的探索和很好的实践。比如说派驻检察室制度。如果在押人员觉得需要投诉,可以向派驻检察室反映情况。

  监管场所对需要提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这些人员的情况、材料,在呈报人民法院之前,事先征求检察机关的意见,主动地接受监督。

  “上提一级”强化自身监督

  【背景之三】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省级以下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试行规定》。这项改革从2009年9月起在全国大多数省份开始实施,2011年将全面推行。

  记者:检察机关对辖区内的案件进行批捕,为什么非要上提一级呢?

  胡泽君:没有“上提一级”改革以前,人民检察院行使侦查、逮捕、起诉权,都由同一个检察院来行使,容易导致监督不力。检察权是公权力,如果不加以监督制约,就会自我膨胀,并被滥用。全面推行职务犯罪审查逮捕程序改革,是优化检察机关职权配置、强化监督制约的重要举措。检察机关为了强化对自身的监督,特别是强化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活动的监督,要求职务犯罪的逮捕要上提一级,由上一级检察机关作出决定,这也是强化监督制约的表现。

  记者:这是一个强制性的要求吗?

  胡泽君:是强制性的要求,2011年准备在全国全面实行。“上提一级”的改革,促进了依法查办职务犯罪和侦查部门的执法规范化,同时由于有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侦查部门的执法规范化,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

  认真对待人民监督员不同意见

  【背景之四】在这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中,人民监督员制度成为检察机关完善外部监督机制的亮点。

  记者:人民监督员真的能够监督有终局决定权的那些核心程序和环节吗?

  胡泽君: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人民监督员对具有终局决定权的那些环节要进行监督。比如说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或者不应该立案而立案的;办案中超期羁押,或者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等等。对人民监督员有意见的案件,检察委员会和检察长要认真地听取,而且要给他们说明理由,没有采纳的,也要跟人民监督员进行如实反映。

  记者:有没有人觉得也别得罪你们了,这么应付一下就过去了?

  胡泽君:这个问题也是过去我们在试点过程当中发现的一个问题。我们明确规定省级以下的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来组织选任,就是为了避免熟人化的情况。

  记者:以往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效果如何?

  胡泽君:试点期间,人民监督员共参与了3.5万多起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其中对绝大多数案件,他们都是同意检察机关的意见的,也有1600多起案件他们不同意检察机关的意见。

  记者:1600多起不同意见,最后检察机关又采纳了多少?

  胡泽君:1054件。

  记者:对检察机关,公民会有更深的冀望。检察机关又将怎样回应这种冀望?

  胡泽君: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检察机关在新的一年里,正按照中央的要求谋划检察体制的改革和工作机制的改革,从而更加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高素质的队伍建设。

  本报北京3月2日讯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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