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开喜代表发言。记者 张目 摄 |
本报北京3月11日讯 我国现行刑法及刑事诉讼立法对“精神损害”规定不予赔偿,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法律冲突,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全国人大代表、湖南重庆啤酒国人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李开喜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与完善,确立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李开喜代表认为,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失导致法律适用不公平。犯罪行为首先是一种严重的民事侵权行为,受害人及其亲属的精神损害较大,但在刑事诉讼中无法实现精神损害赔偿。而民事侵权行为侵害程度相对较轻,受害人及其亲属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两者相对比,明显存在法律适用不公平,损害了刑事诉讼受害人及其亲属的民事权益。
李开喜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修改为:“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损失。”他认为,通过修改,扩大了损失范围,即包含了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修改为:“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和精神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特派记者 黄京 胡信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