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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

来源:沈阳日报
2010年04月21日04:37
  上海市公安、检察、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4月19日联合签署《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规定在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如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或不宜到场,应通知负有未成年人保护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即“合适成年人”帮助行使诉讼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在被讯问和审判时享有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未成年人,尤其是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不愿或不能及时到场。2009年,上海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有多达44.45%的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缺席。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旭说,法律赋予的代理人参与诉讼的权利得不到落实,使得涉案未成年人不具备缓刑条件,因而司法机关只能对其采取拘禁处罚,这不利于社会对轻微犯罪行为进行矫治。

  “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就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根据上海市的规定,如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或不宜到场,有关司法机关应通知负有未成年人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选派的成年人代表到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并履行监督、沟通、抚慰、教育涉案未成年人等职责。

  上海市的《规定》明确了“合适成年人”应具备的条件、参与刑事诉讼时行使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产生程序和任职期限等。目前,上海全市共确定225名“合适成年人”,他们大多为专业社工、共青团干部、青保干部以及学校教师等。

  上海市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在讯问和审理前,如发现涉案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须向其送达《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告知书》并作口头解释,由办案机关确定并通知“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合适成年人”不得兼任涉案未成年人的辩护人。(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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