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颁布日期2005年2月28日。
联合发文: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做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施行前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5]62号,发布日期2005年7月27日;
2.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8]116号,发布日期2008年7月25日;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8]165号,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0日;
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文号国认实联[2009]17号,发布日期2009年4月16日;
5.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号发改价格[2009]2264号,发布日期2009年9月1日;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办法>和<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评审标准>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9]207号,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4日;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结果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10]179号,发布日期2010年9月30日。
司法部规章及有关文件: 1.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5]30号,发布日期2005年4月28日;
2.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部门所属鉴定机构管理体制调整的意见》,发文号司发通[2005]58号,发布日期2005年7月18日;
3.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文本格式(试行)>的通知》,发文号司办通[2005]65号,发布日期2005年8月26日;
司法部《关于统一开展编制和公告<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工作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5]72号,发布日期2005年9月14日;
4.《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发文号司法部令第95号,发布日期2005年9月29日;
5.《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发文号司法部令第96号,发布日期2005年9月29日;
6.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6]57号,发布日期2006年9月1日;
7.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的通知》,发文号司办通[2007]8号,发布日期2007年3月1日;
8.《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发文号司法部令第107号,发布日期2007年8月7日;
9.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7]56号,发布日期2007年9月10日;
10.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7]71号,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日;
11.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7]72号,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日;
12.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转岗培训工作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9]95号,发布日期2009年6月10日;
13.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号司办通[2009]85号,发布日期2009年9月29日;
1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9]24号,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3日;
15.司法部《关于推荐适用<文书鉴定通用规范>等25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通知》,发文号司办通[2010]34号,发布日期2010年4月7日;
16.《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发文号司法部令第123号,发布日期2010年4月8日;
17.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10]83号,发布日期2010年4月12日;
18.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10]84号,发布日期2010年4月12日;
19.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10]125号,发布日期2010年8月23日。
已通过地方立法或政府发文加强统一管理的省区市: 河南湖北江西四川河北山西宁夏贵州重庆浙江陕西吉林;
已经成立省级司法鉴定协会的省区市;
黑龙江四川河南海南湖北辽宁陕西云南内蒙古江西新疆安徽吉林山东北京湖南宁夏山西天津上海贵州。
“十一五”期间遴选出的10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北京);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北京);
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北京);
上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上海);
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广州);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司法鉴定中心(北京);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上海);
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北京);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广州);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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