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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农村垃圾刻不容缓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3月12日12:22
  法制日报记者于呐洋

  每户免费发几个不同颜色的塑料大桶,每天下午5点钟准时有车开到每家门口收垃圾,而不同颜色的塑料大桶里装着可回收或不可回收的分类垃圾,这是去年北京郊区的一个村开始试行的垃圾回收新办法。

  但是这种做法必定是极少数,在我国大中城市常常提到的垃圾分类回收,在广大农村还很少听。这是为什么?

  “我一直关注环境立法,做了近30年环境法方面的研究。现在我国的环境立法数量很多,其中有80%都是为城市而立的,有关农村的却很少。”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吕忠梅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过去,有人认为关于农村环境立法的条件不成熟,可以先放一放。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新农村的建设,却出现了一种不容忽视的现象:新楼房盖起来了、水泥路铺好了、电话装上了、汽车开回家了,但是村口、巷口、街口、路口,却到处堆满了垃圾。”

  “过去农村,天蓝、水碧、风清、日丽,但现在有的农村污染程度甚至超过了城市。”吕忠梅忧虑地说,农村垃圾问题是一个涉及城市和农村、工业和农业、生产和生活的复杂问题,也是关乎各种利益的重大问题,对于这类问题的解决,理应有规则、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建设,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明确农村垃圾污染防治的性质、主体及责任、监管体制和权限、违法后果及承担等等,建立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将各种利益关系维系在一定的秩序之内。但是,面对堆积如山的农村垃圾,却找不到可以有效适用的规则,找不到可以有效运行的体制与机制。由于法律制度的缺乏导致的行为失范、后果失控、监管失职是农村垃圾问题日益严重的根本原因。

  本次人代会上,吕忠梅带来了关于解决农村垃圾问题的建议。

  她建议对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再次修订,在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发展模式,实现统筹发展的基础上,重新认识农村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性质、地位与作用,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同时,制定专门的配套法规,建立完善的农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工作机制和制度措施。

  吕忠梅说,最重要的是:首先,农村垃圾问题的解决是关系民生的大问题,政府有责任将此问题纳入规划、投入经费、采取治理措施、进行监管。因此,应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政府作为责任主体以及承担责任的范围。其次,农村垃圾问题的解决,应在法律上明确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原则与具体措施。最后,农村垃圾问题的解决政府必须转变观念,变环境管理为环境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发挥农民的主动性、积极性。

  法制日报北京3月11日讯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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