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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献血法防止出现“血荒”(图)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3月12日12:48
谢正军/画

  法制日报记者陈丽平

  “应尽快修改献血法,保证我国无偿献血工作的健康发展。”全国人大代表、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整形外科主任医师汪春兰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透露,她已领衔提出关于修改献血法的议案。

  献血年龄上限明显偏低

  献血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在我国从义务献血过渡到无偿献血的进程中起到了规范化、制度化的作用。”汪春兰说,目前基本上达到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的立法目的。

  结合自己从事的医疗工作,汪春兰坦言,我国无偿献血工作仍存在一些困难和不足,如经常出现“血荒”,特别是艾滋病等一些主要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蔓延势头没有得到遏制,严重威胁着血液质量。主要问题有:一是血液的需要量缺口仍然很大。按世界卫生组织标准,年人均血液需要量在8毫升,中国香港人均用血量达14.8毫升,而大陆人均血液需要量在1.6毫升;二是血液不安全的隐患依然存在,艾滋病感染途径已从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扩散。临床输血感染艾滋病、丙肝的案例时有发生;三是过度依赖政府下达献血计划模式已严重阻碍无偿献血的健康发展。

  “关于献血年龄的确定,很多国家都做过科学的论证。”汪春兰说,青年男女在青春期以后身体发育比较迅速,身体对铁的需求量也大,由于献血而使青年人身体缺乏足够量的铁是不应该的。随着年龄的增长,心血管疾病的发病率逐年增长,尤其中老年最为明显,并且血红蛋白水平从65岁以后逐渐下降。由于这些原因一般把献血年龄的上限定为70岁。世界卫生组织对献血年龄的规定是18岁至65岁,而我国献血法规定的年龄为18岁至55周岁,其上限明显偏低。

  “应当将献血法中关于献血年龄的规定,修改为18岁至65周岁。”汪春兰建议。

  取消单位给予补贴规定

  科学分析表明:人体平均每公斤体重含血液约70毫升,采血的安全指数是不能超出全身血量的12%。因此,一个体重50公斤体重的人,不应当要求他献出超过420毫升的血,而一次献血350毫升是合适的。

  而对于用血的患者来说,血液来自同一个人就比来自两个人的血液更安全。对于献血间隔时间,世界各地普遍根据红细胞120天的平均寿命,定为3个月的时间。我国献血法规定却是:“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6个月。”

  “献血法这方面的规定也应作相应修改。”汪春兰说。

  世界卫生组织特别强调建设一支固定的、自愿无偿献血者队伍的重要性。而我国献血法却规定:“对献血者,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建议取消普遍性的要求有关单位给予适当补贴的规定。”汪春兰建议将献血法上述规定修改为:“为抢救特殊病人,对稀有血型成分血献血者,由采血中心为献血者提供必要的交通和误餐补贴。”

  依法建立国家验证系统

  献血法虽然明确“无偿献血者需要临床用血时,免交血液费用”。但由于各省市实际收费或免交标准不一,致使无偿献血者免费用血服务,存在着异地报销困难的问题。在本地无偿献血的公民或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如果在外地需要用血时,不但得不到相应的免费用血,往往还要支付相当于用血量3倍的用血互助金,这些都严重挫伤了无偿献血者的积极性。

  “应当依法建立国家验证系统,统一返还用血标准。”汪春兰建议,国家要及时规范无偿献血者返还用血办法,实行全国联网,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全国统一的“血液银行”,使献血者在异地免费用血享有保障。

  她强调,要依法建立完善适用于稀有血型者的应急求助机制,保证稀有血型者的生命安全,并且要建立完善的血型普查机制,促使血站与医院的稀有血型血源得到更有力的保障。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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