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周斌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宿迁市委副书记、市长缪瑞林近日提交议案,建议修改行政诉讼法中“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之规定,呼吁为行政诉讼敞开调解大门。
缪瑞林表示,在行政诉讼中适用调解,符合法治政府的建设要求。行政诉讼法制定之初主要目的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随着社会发展,这种目的必须转向解决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大量行政诉讼案件是原、被告在法院默许乃至动员后通过"案外和解"解决的,本质上撇开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以最终解决原告和第三人的利益之争为结果。”缪瑞林说,既然行政审判实践中已经有了“调解”之实,不如尽快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使行政审判实践有“调解”之名。
他认为四类行政诉讼案件可适用解适: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权案件。该类案件引入调解机制后,行政机关可在法院主持下改变不合理的行政行为,使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更趋科学、合理;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如果在法院判决前,行政机关能积极主动地履行其应当履行的职责,既合乎行政目的,对相对人来说也是求之不得;行政裁决案件。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一旦发现行政裁决显失公正时,往往会陷入进退维谷的地步。而引入调解机制是解决困境的理想选择;行政合同案件。对该类案件调解,如行政机关依据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和等价有偿等私法原则,对其行政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作出相应调整,这不仅与现代社会所极力倡导的协商、协调和和谐的理念相吻合,也有利于实现行政管理的长远目标,人民法院不应拒绝。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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