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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或为日本强震所致损失埋单研究人士称我国巨灾理赔应加强再保险立法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3月14日07:48
  本报记者周芬棉

  3月11日发生在日本的强震,无数房屋倒塌、工厂停产、电器设备被毁、交通受阻,损失惨重,远在欧洲的再保险巨头也颇感头痛:即将迎来巨额理赔了。

  日本发生强震,几乎同一时间,瑞士再保险有限公司、慕尼黑再保险集团和汉诺威再保险公司3大再保险巨头公司股价下跌均超过4.55%。德国经济分析师克里斯蒂安·穆斯奇克甚至说:“这是一个昂贵的事件。慕尼黑再保险集团几乎可以忘记净利润目标了。”

  之所以会发生这样的联系,是因为,日本国内很多保险公司将大批的风险转移到再保险机构身上,而再保险机构作为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分担了日本国内很多保险公司的理赔风险。日本强震后可能导致的理赔问题引起保险业内人士的关注。业内人士呼吁,我国应尽快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我国尚无地震保险

  我国2008年发生的汶川大地震以及刚刚发生的云南盈江地震,国际再保险巨头不会有什么感觉,因为他们无需为中国作出多少理赔。“原因在于,我国根本就没有地震理赔,没有一家保险公司做地震保险业务”。知名保险专家、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郝演苏今日对《法制日报》记者分析说。

  据郝演苏介绍,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财产险收入的75%来源于汽车险,而来源于居民房屋、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等保险少之又少。在目前所有的保险公司中,没有一家保险公司承担由地震造成的财产损失风险,也就是说,既没有单独的地震险,也没有在其他保险中将地震引起的损失作为理赔依据。保险公司没有这项业务,也就谈不上为保险公司分担风险的再保险业务了。

  1998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仅仅是国家鼓励,但没有具体措施,没有任何制度保障。”郝演苏说。

  巨灾保险缺制度安排

  郝演苏说,日本是一个地震灾害频繁的国家,所以日本不仅是鼓励居民、企业投地震险,国家还对投保人进行补贴。

  郝演苏认为,我国应建立个人、保险、国家三位一体的保障体制。而现在,个人、企业没有投保,保险公司不理赔,一切救济都由国家承担。

  郝演苏向记者透露,2010年是我国近20年来第二次发生巨灾的年份,有玉树地震、旱灾、洪灾。但是,2010年却是保险公司财产险首次实现盈利的年份。一边是巨灾,一边是保险公司有盈利,这说明保险公司在巨灾理赔方面存在不足。

  “这不能怪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作为企业是要实现利润的,问题出在没有制度安排上。”郝演苏说,“一个交强险,所有的车辆都要强制投保,解决交通事故发生后没钱难理赔的情况。可是,汽车对于居民、企业只能算是小资产。而房屋、厂房、设备等的价值比汽车高得多,一旦发生地震,保险公司也无能为力。”

  巨灾理赔需立法支撑

  据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教授钟伟介绍,中国商业再保险市场是世界上最小的市场之一,仅占全球市场份额的0.1%。来自中国保监会的数据显示,2008年初的大规模雪灾带来的损失将近1111亿元,但保险业的理赔仅约10.4亿元,不足1%。再保险的比例则更低,而发达国家这一比例平均约为36%。

  钟伟认为,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是保险公司自留风险过大,一些保险存在超过承保能力承担风险的现象,应该将部分风险分由再保险公司承担,却没有这样做。国内保险公司在巨灾方面存在责任累积数额巨大的情况。另一方面,再保险市场主体数量少且不健全。目前我国的再保险市场仅有4家机构:中国再保险、慕尼黑再保险、瑞士再保险、科隆再保险,经营主体单一,缺乏竞争。

  钟伟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这种现象与立法不无关系。我国现有的关于再保险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对再保险业务的规定方面,没有对再保险组织的管理进行规定,缺乏独立的再保险立法。为此,面对频繁发生的巨灾,再保险公司要有所作为,也应当加强再保险立法及监管。

  本报北京3月13日讯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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