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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商局公布去年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来源:人民网
2011年03月14日23:38
  人民网上海3月14日电 (记者励漪)3月14日下午,上海市工商局公布了2010年查处的侵害消费者权益10件典型案例,分别是:上海杨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虚假食品标签案,上海弘奇永和食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虚构中奖名额案,上海江南同仁汉方大药房有限公司、上海同仁餐饮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区汉方足部保健馆欺诈消费者案,上海竺清茶坊雇佣他人拉客强制消费案,上海方舟健身中心虚假宣传及擅自使用世博标志案,三得利(上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夸大宣传案,徐顺生无照销售假冒翻新燃气热水器案,费海涛网络销售“二手翻新机”冒充新机案,上海禄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上海科齐电子有限公司利用网络销售假冒“LG”液晶显示器案。

  案例一

  上海杨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虚假食品标签案


  2009年6月1日,当事人与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就销售“芦荟果丁”有关事宜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当事人销售至上海公司的芦荟果丁到货日期不得超过其保质期的五分之二。09年8月5日起,当事人从山东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先后购进了产地越南的的芦荟果丁,并于当年9月1日起向上海公司以及其他客户配送销售。由于市场销售情况不佳,芦荟果丁的销售量远远低于当事人预期,2010年2月,当事人在明知库存的芦荟果丁产品已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安排仓库工人撕下芦荟果丁外箱及内袋上原来的食品标签,重新打上虚构的生产日期再行发货销售。从2010年2月5日至2010年5月13日案发止,当事人销售虚假食品标签“芦荟果丁”4439袋、销货价人民币21207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对食品的标签(生产日期)作虚假表述的行为,且主观故意明显,后果严重。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的芦荟果丁208袋、标签6714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1144元,罚款人民币87656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上海弘奇永和食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虚构中奖名额案


  2010年1月5日至2010年3月31日,当事人在其13个直营门店(上海范围)举办有奖销售活动。活动宣称上海地区设台湾游大奖100名及3000名健康奖、5000名欢乐奖。经查,当事人实际只在上海每个直营门店各设1名台湾游,共13名,其余二、三等奖项的名额分别以100倍的倍数进行虚假宣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工商部门依据《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上海江南同仁汉方大药房有限公司、上海同仁餐饮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区汉方足部保健馆欺诈消费者案

  2008年5月至2010年6月期间,三当事人为牟取各自利益,分工协作,共同冒用北京同仁堂上海分支机构的名义,采取给付相关旅行社、导游高额回扣手段招揽境外旅游团队,并以向游客提供购物、足浴、餐饮等一条龙服务,假冒同仁堂专家讲课、问诊等方式推销药品和高价食品。其手段恶劣,且时间跨度长,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对上述三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和停业整顿陆个月的行政处罚。同时,对上海江南同仁汉方大药房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上海竺清茶坊雇佣他人拉客强制消费案


  2010年5月,当事人为获取非法利润,雇佣3名拉客人员以消费者的身份,将一名外籍人员带至其经营场所,诱骗外籍人员欣赏茶艺表演、品茶、购茶等进行高价消费,当事人还与拉客人员约定将消费金额的40%-50%作为好处费支付给拉客人员。在拉客人员的诱导下,外籍消费者欣赏品尝了6种茶艺,按人民币49元/种/位计费,加上30元间/位包间费及购茶费用共计人民币2600元,当外籍消费者提出异议后,当事人实际收取该外籍消费者人民币32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工商部门依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上海方舟健身中心虚假宣传及擅自使用世博标志案


  当事人为提高经营效益,在印制的广告宣传单中使用“首家高温瑜伽、散打免费练”宣传语及上海世博会会徽图案。从2010年2月28日至2010年3月17日案发止,共散发广告宣传单7148份。查证,当事人宣称的“首家高温瑜伽、散打免费练”的实际含义是:在缴纳费用办理消费卡后,才可以进行高温瑜伽、散打训练。“首家高温瑜伽、散打免费练”的说法构成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当事人对上海世博会会徽图案的使用,既没有向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世博会标志管理办公室提出使用申请,也没用获得使用世博会标志的授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利用广告或其它方法对健身服务的价格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及擅自将世界博览会标志用于广告宣传的行为。工商部门依据《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和《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虚假宣传及擅自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三得利(上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夸大宣传案


  当事人于2010年5月开始经销三得利(上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三得利“甘零”乌龙茶产品。为使产品获得更好的宣传效果,当事人分别通过电视广告及平面广告使用“零卡路里”的概念进行广告宣传。根据生产企业三得利(上海)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配料表显示,该产品的配料为水、白砂糖、乌龙茶、食品添加剂(维生素C、安赛蜜、蔗糖素),每1000升该饮料中含糖9千克,即含糖量为0.9克/100毫升。根据含糖量与能量、能量与卡路里的换算公式推算,该饮料的能量含量为15.3千焦/每100毫升,卡路里含量为3.66千卡/每100毫升。该饮料规格为500毫升/每瓶,每瓶该饮料推算卡路里含量为18.3千卡,即18300卡路里。此外,经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检测显示,三得利“甘零”乌龙茶卡路里含量为19120卡路里。“零卡路里”的宣传已构成虚假宣传,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1367532.5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徐顺生无照销售假冒翻新燃气热水器案


  当事人从本市二手货市场购进10台二手知名品牌热水器,经清洗加工配上从非正规渠道购进的外包装、复制的说明书、保修卡后,冒充新机对外销售,获利人民币2000元。又查,当事人于2008年8月至2010年7月间,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借用上海珍琦百货商行(另案处理)的营业执照与销售发票,从事家用电器销售经营活动,获利人民币3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无照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工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销毁“林内牌”16升强排风热水器壹台,罚款人民币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费海涛网络销售“二手翻新机”冒充新机案


  当事人于2009年12月起,以fht336用户名在某网站上对外登出联想系列笔记本电脑相关销售信息,并在产品的详细介绍中标明“全新”字样。在网上联系到购买客户后,当事人随即到某公司店铺购进相应型号的二手翻新机,冒充新机对外销售。至案发,共售出二手翻新机49台,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8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销售以次充好产品的行为。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罚款人民币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上海禄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0年3月9日、3月16日、3月23日和4月20日分别在《伊周》周刊中发布Lumi胶原蛋白广告,广告以“28天挑战肌肤年轻极限“、“补充1个月,水润翻一倍;补充2个月,弹滑呈现;补充3个月,年轻了10岁”等文字,及未具名的消费者使用感言的文字,并使用了产品使用前后的对比图片进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内容的任何证明材料,广告内容均为自行设计。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以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并公开更正广告,罚款人民币11.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上海科齐电子有限公司利用网络销售假冒“LG”液晶显示器案


  当事人分别于2010年9月、12月从非正规渠道以每台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购进无商标的液晶显示器200台,同时以每张人民币4元的价格购进“LG”商标贴纸10张(每张含“LG”商标30个)加贴在购进的液晶显示器上并在某知名网站上以280元的价格加价对外销售。至案发,当事人共售出侵权“LG”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液晶显示器12台,销售额人民币3360元,获利人民币96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工商部门依据《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LG”液晶显示器183台,罚款人民币19110元的行政处罚。

  作者:励漪
(责任编辑:UN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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