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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或可破解消费维权困境

来源:沈阳日报
2011年03月15日02:21
  李坚

  北京顺义法院调研显示,超市消费者受欺诈后,很难向经营者行使双倍索赔权利。例如,蒋先生购买9元洁面乳受骗后,打官司历时三个多月,尽管法院判决超市退还蒋先生9元并赔偿9元。但为18元赔偿而付出的3000多元交通费和误工费等损失,未得到法院的支持。(3月14日《北京晨报》)

  其实,消费者维权难在全国范围内也很普遍。自1993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至今已有18年了,如此长的时间,消费者遇到权益损害时,仍无法走出困境,这时如果再奢谈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多么的重要,恐怕已经没有太多意义了,当务之急应该是如何让消费者摆脱维权时所遇到的困境。

  笔者以为,存在消费者维权困境的一大原因是,我国缺少公益诉讼制度。我们消费权益一旦遭到损害,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就会陷入维权成本高和诉讼时效长的困境。因此很多消费者即使被侵权也不愿走法律途径维权,最多也不过就是找一下消协进行协调。令人遗憾的是,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民事诉讼领域没有特定的公益诉讼制度,更没有规定谁有公益诉讼代表人的资格。因此难以达到理想的维权效果。的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民事诉讼关系必须是直接利害关系。由于消协与侵权商家或厂家往往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无原告资格也就成了横亘在消协公益诉讼面前一道过不去的门槛。一旦遇到消费者维权,消协也只有、只能进行协调。如果商家或厂家不接受协调,消协就没有更多更好的办法。

  公益诉讼在大部分经济发达国家普遍存在。公益诉讼与消费者独立诉讼的最大差异在于,即使有个别公民采用诉讼方式维护了自身权益,但由于是独立诉讼,只能解决自己的问题。而其他权益被侵犯的消费者,则不能得到同等的处理。这样的个别诉讼,起不到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例如,一个部门违规收费可能损害了一万人的利益,如果一个人打赢了官司,虽然自己可以获得赔偿,但另外9999个仍得不到任何赔偿,侵权现象便可能仍会继续。而公益诉讼则不同,只要是公益诉讼的案件,不仅主张权益的被侵权者可以获得赔偿,其他消费者也一样可以获得赔偿。尤其是由于每个消费者都获得了赔偿,相应的诉讼成本经过分摊,自然也就变得可承担了,维权成本自然也就降下来了。

  现在对一些习惯于侵犯消费者利益的商家来说,并不惧怕同一两个人打消费官司。一则消费者个人力量太弱小,“打赢”或“摆平”一两个人并不难。二则即使打输了,也只是个别解决,并不影响其继续“侵权”获益。从利益角度来说,对个案进行解决和赔偿,损失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因此也就难以阻止侵权现象的继续发生。

  为此,从维护公众利益的角度看,我国应当考虑在民事领域中,尽快建立完善的公益诉讼制度,从制度上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最大保护。不如此,消费者在维权时恐怕仍难以摆脱其尴尬的地位。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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