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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布1年超载过3次吊销车辆营运证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3月15日07:14
  本报北京3月14日讯记者李立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月7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条例对“治超”明显加大了处罚力度:1年内超载过3次的车辆驾驶人,将被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1年内超载过3次的车辆,将吊销车辆营运证。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车辆超载运输给公路、公路桥梁造成很大损害。条例对“治超”出了4大“硬招”:

  一是强化源头控制。条例规定: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生产、销售。

  二是对大宗货物集散场所实施监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场所及货运站进行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并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

  三是完善“治超”检查措施。条例对超限检测站点的设置、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的监督检查职责和规范执法,以及禁止阻碍、逃避超限检查的行为等,作了明确规定。

  >>下转第三版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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