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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商严查食品违法 超市赚2元被罚9000(图)

2011年03月15日08:33
食品犯罪 漫画:何朝霞


  来源:长沙晚报

  邵阳某公司销售不合格冰醋姜等食品,非法获利411.9元,被工商部门重罚5万元;辰溪县某超市卖过期食品,非法获利2.29元,被罚9000元!昨日,湖南省工商局、省消费者委员会举行3·15新闻通报会,公布了全省去年食品安全监管情况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十大案例。其中,两起经销商获小利收到巨额罚单的案件,特别引人关注。

  据介绍,去年全省共查处食品违法案件1975件,查处无照经营6791户,端掉制假售假窝点87个,销毁问题乳粉3690公斤。

  案例1

  两次卖不合格食品被重罚

  2010年5月18日,邵阳市工商局对邵阳某公司销售的冰醋姜等18种食品抽样检验,发现其中有10种食品分别有二氧化硫残留量、镉、甜蜜素、安赛蜜、糖精钠、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认定为不合格食品。据查,该公司经营这些不合格食品获取违法所得411.9元。

  另外,工商部门查明,该公司2009年因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曾被行政处罚。鉴于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商部门决定对该公司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最高限予以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罚款5万元。

  案例2

  非法获利2元被罚9000元

  发生在辰溪县的一起“经营过期食品案”,与上述案件一样,也是经销商“获利不多,罚单不小”。

  2010年7月20日,辰溪县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该县某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辰溪县工商局立即展开调查,查明该超市2010年5月至7月间销售超过保质期的“佳蓥”绿茶佛饼等4种食品货值共计142.8元,获利2.29元。

  工商部门认为,该超市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属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辰溪县工商局作出处罚:责令该超市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该超市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违法所得2.29元,并处罚款9000元。

  案例3

  让熟食“早产”被罚6万元

  2009年10月29日,长沙市工商局开福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食品安全巡查时,现场查获某商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用打码机在食品包装上打上“11月2日”和“11月10日”的生产日期。

  经查明,当事人系望城某食品厂的总经销商,他们擅自将从望城某食品厂购进的10月生产的熟食,用打码机打上虚假生产日期,然后批发给各经销商销售。经核实,打印以上日期的食品共计10个品种282件,货值金额24173元。

  工商部门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2010年,长沙市工商局开福分局依法对该商贸有限公司作出罚款6万元的处罚。

  案例4

  非法提炼销售猪油获刑6个月

  2010年4月27日,根据群众举报,长沙市工商局雨花分局执法人员在雨花区五一村查获一“黑心猪油”提炼、销售窝点。

  经查,当事人周某以低价收购下脚料为原料,用火自煎炼油,同时还购进部分猪油、棕榈油、色拉油等对外转卖,共自炼和购进猪油20万公斤,销售金额144万元,获利7.9万元,属无证无照经营。

  鉴于其违法性质恶劣,销售额巨大,雨花工商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6个月,处罚金6万元,没收其非法所得及作案工具。

  案例5

  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案

  2010年2月8日,株洲县工商局发现某酒店购进标有“贵州茅台酒”图形的茅台酒84瓶(已销售3瓶),后经贵州茅台酒公司鉴定系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假酒。

  

  株洲县工商局责令该酒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81瓶假冒的“贵州茅台酒”,罚款8万元。

  案例6

  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啤酒案

  某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生产、销售的“哈尔滨冰纯啤酒”瓶体标签、外包装上,使用与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2010年初以来,当事人向湖南地区销售该种啤酒1.1万件,非法经营额达24.2万元。

  

  望城县工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18万元。

  案例7

  无证销售食品案

  2010年7月,永州市工商局在市场巡查中发现,某加油站没有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却在站内销售食品。经查,该加油站销售食品金额达13675.5元。

  

  永州市工商局对该加油站罚款4.5万元。

  案例8

  销售不合食安标准棉籽油案

  2010年1月至8月,吉首人陈某先后从湖北购进散装三级棉籽油15吨,货值92522.12元。经抽样检验,这批棉籽油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吉首市工商局没收陈某违法所得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棉籽油13.1吨,罚款3万元。

  案例9

  不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郴州嘉禾县人李某从事副食经营,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合法有效的证、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2010年5月18日,嘉禾县工商局对李某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但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改正。

  

  嘉禾县工商局对李某罚款8000元。

  案例10

  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2010年6月25日,张家界市工商局永定分局先后接到5位消费者投诉,反映两商店销售的“肉松蛋糕”致使消费者食用后中毒,并在医院住院治疗。经抽样检验,“肉松蛋糕”致病微生物超标,为不合格食品。

  

  永定工商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

  作者:刘捷萍

(责任编辑:news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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