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瞄准社保缴纳体系漏洞非法敛财深圳首例虚假社保购房案背景调查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3月16日08:03
  虚假社保关系影响合同执行

  2010年6月,经深圳市一地产中介介绍,买方唐先生与业主杨先生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以643.9万元购买杨先生豪宅,合同约定买方签约时支付定金5万元,11日内再付定金58万元,双方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对方支付成交价20%的违约金。

  因唐先生并非深圳市居民,且在深圳没有一年以上社保及纳税证明,不符合2010年4月17日“新国十条”规定的贷款条件,双方又在合同备注条款约定“卖方同意并清楚买方正在积极办理关于贷款的社保资料,并同意买方在办理好社保的相关资料后此合同生效”(合同条款均由中介方员工填写)。

  签约后,买方如约支付了卖方购房定金5万元,通过银行监管了买方定金58万元,支付了中介7300元费用,补办了一年社保(所有社保事宜均由中介方代办),并向银行申请了按揭贷款。但贷款申请迟迟未能获得银行批准。卖方遂提起诉讼,告唐先生违约,请求法院判赔违约金127.8万元。

  该案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合同签订时,原告(即卖方杨先生)被告(即买方唐先生)及第三人中介公司已知非深圳户籍的被告没有一年以上深圳市社保和纳税证明,且需贷款才能购房。原、被告在买卖合同备注特别约定:“卖方同意并清楚买方正在积极办理关于贷款的社保资料,并同意买方在办理好社保的相关资料后此合同生效”。同时,为了使该生效条件能够正式生效,在被告与参保单位深圳市某公司不存在真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第三人于2010年6月28日仍帮助被告以该公司员工的身份补办了虚假的社保关系。

  法院由此认定,该买卖合同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因为被告的社保关系无效,所以买卖合同生效条件未生效。因此,该合同虽然成立,但未生效。原告收取被告的购房定金5万元应向被告返还。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因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却一直未生效,故该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影子公司”竟能代人缴纳社保

  为什么被告在与参保单位深圳市某公司不存在真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仍然能以该公司员工的身份补办虚假社保关系呢?

  据该案被告代理律师张茂荣介绍,事实上,由中介公司牵线搭桥的参保单位“深圳市某公司”早在2006年便已脱审,被吊销营业执照,成为“影子公司”。但资料显示,该公司仍然给包括律师委托人在内的37人正常缴纳社保。在唐先生的个案中,其交给中介的补办费用与社保记录显示的社保费之间相差4000元之多。即使扣除中介在其中所得的佣金,该公司在这37人身上的收益已足有十多万元。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自从去年“新国十条”颁布以来,不少非深圳户籍且无一年以上社保及纳税证明的“三无人员”,为了获取购房资格而临时补交社保,或者借用他人名义,此方式已成为深圳楼市众所周知的普遍现象。

  张茂荣向记者介绍,其中大部分的补交社保都是挂靠在一些公司名下,而补交社保的个人与挂靠公司之间其实并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合同关系。这些情况按理说都应属于虚假社保关系,不应取得购房资格。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也曾发布交易风险提示,在提示中明确表示:买卖双方在交易之前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补充通知》的要求,认真核查是否符合购房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市主管部门将不予办理预售商品房备案、一手房现售及二手房交易过户等手续。对提供虚假信息、材料进行交易的,该交易行为无效,因此造成的法律责任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为了在政策层面坚决杜绝这种“钻空子”的情况,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曾于今年3月2日再次发布通知,强调对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时提供纳税缴纳证明的,必须符合最近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且不含补缴的条件;对于提供社保缴纳证明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最近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养老保险并医疗保险;二是最近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养老保险并工伤保险;三是最近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医疗保险并工伤保险。

  扎牢“篱笆”不给非法敛财留空子

  为证实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发布通知的执行力,《法制日报》记者拨打深圳社保局咨询电话就社保补交事宜询问。咨询人员告知说,非深圳户籍人员只能补交养老保险,工伤和医疗保险都不能补交。这意味着补交的社保品种只可能是养老保险一种。

  《法制日报》记者随后上网在百度输入“社保补交”四个字,看到首页上出现了不止一家代办社保补交的公司,其中有一家链接指向“深圳市佳百汇贸易有限公司”。

  记者通过QQ与该公司一位自称姓陈的小姐取得联系后,陈小姐称,她可以代为补交一年社保,而且是补交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两种,收费3万元(只包括服务费,不包括社保费)。

  记者问她:按照有关规定只能补交一种,为什么她能补交两种。她说,“不用管这个。正因为规定只能补一种,所以她才要收3万元的服务费”。至于这其中到底还有哪些不为人知的秘密,记者无从深入了解。

  记者还通过QQ与另一位张先生取得了联系。他声称可以为人代补个人所得税,而且绝对不会让人看出有补缴痕迹,收费2万元(含个人所得税款),先付订金2000元。

  对此,张茂荣建议,深圳市社保局应对社保申报企业及新增社保员工的身份进行必要的审核,确保存在该申报企业,且企业与新增员工之间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最起码应审查劳动合同)。

  “基于以上情况,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卖方很有必要弄清楚买方的真实情况。”张茂荣说,“如果买方不符合购房条件,则应考虑停止交易,否则只能自行承担损失。”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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