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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商家行使“最终解释权”被北京工商行政告诫

来源:新京报
2011年03月17日02:38

  商家“最终解释权”被行政告诫

    北京工商今年首次处理商家“霸王条款”;12通州商家被行政告诫,拒不改正最高罚3万元

  本报讯 (记者廖爱玲)因在预付消费卡、会员卡上标注了“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等“霸王条款”,昨天通州工商分局通报,通州12家企业已受到工商部门的行政告诫。这是北京工商首次对商家使用的“霸王条款”进行处理。

  12商家使用“最终解释权”

  据通州工商分局介绍,3月11日,通州工商组织召开“预付费经营相关行业消费合同格式条款行政指导会”,对大型超市、美容美发、健身、洗染、餐饮等行业的56家企业负责人就《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进行讲解。

  其中发现有12家企业存在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和加重消费者责任的现象,工商执法人员当即向它们发出了《行政告诫书》,要求立即改正。不过,通州工商昨天没有公布具体12家企业的名单。

  商家不改最高罚3万

  通州工商分局表示,对已发出行政告诫的企业,工商部门给予纠正期,这期间企业可通过在其店堂广告、告示等告知消费者免除违法格式条款,收回或更换有霸王条款内容的会员卡,或者以发布公告的形式进行改正.

  如果一旦发现未改正,将依据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最高可处罚3万元。

  作者:廖爱玲

(责任编辑:UN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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