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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将扼制霸王条款 商家垄断解释权罚3万

来源:北京晚报
2010年10月21日15:42

  工商总局出台办法扼制霸王条款

  商家垄断“解释权”最高罚3万

  本报讯(记者杨滨)“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本活动解释权归商家所有”,11月13日起,如果商家再拿出这样的不平等霸王条款,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

  国家工商总局昨天发布《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其中的部分条款,约束的正是近年来社会反映强烈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该办法将从11月13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当事人违反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机关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在《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出台之后,类似“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等不平等格式条款被列为违法条款,并且有了具体罚则,这将有效打击一些商家的霸王气焰。

  经营者不得免除的责任

  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等

  经营者不得加重消费者的责任

  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经营者不得排除消费者的权利

  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等

(责任编辑:new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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