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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水源保护区设立警示标志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3月17日07:40
  本报讯 记者史万森为了使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管理有法可依,保障农牧民饮用水安全,维护用水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进而推动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开始施行。

  内蒙古属严重缺水地区,干旱少雨是该地区突出的特点。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各行业用水大幅度增长,水资源供给的压力越来越大。内蒙古水资源的分布也极不均匀,有的地方靠水窖饮水,有的地方地下水质差,氟、砷严重超标,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农牧民的身体健康。

  《条例》要求,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事业持续发展;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有计划地开发新水源,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障农牧民饮用水安全。

  《条例》规定,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水资源短缺的丘陵山区,禁止在水源井周边钻凿非生活用水井或者修建水源工程,并禁止使用饮用水供水工程进行灌溉;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100米范围内,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可能造成污染的生产生活设施,不得堆放垃圾等。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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