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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服务合同暗存十大陷阱浙江督促整改“霸王条款”154处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3月17日07:54
  本报记者姚芃

  “浙江省汽车投诉已连续5年高烧不退,投诉量比销售量增长得还要快。”“3·15”消费者权益日前夕,浙江省工商局消保分局局长潘炜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自2010年3月中旬“浙江省汽车销售服务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启动至今,全省共修改不公平汽车销售维修格式条款154处。

  工商部门整理归纳出汽车类合同格式条款有十大共性问题。

  1、违约责任不对等

  格式条款:“买方在接到卖方提车通知后7日内须与卖方办理交接手续,逾期不办,其预付款作为违约金没收,并且卖方有权将该车另行销售”。“本协议生效后,如因厂家原因导致卖方无法按时交付车辆的,则买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点评:此类条款中,经营者不仅免除自身违约责任,同时也将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加重消费者责任。再者,预付款不同于定金,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约定逾期交接没收预付款,没有法律根据。

  2、质量问题“只修不赔”

  格式条款:“汽车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卖方仅提供协助处理服务,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多数合同中,对新车出现的质量问题,规定“只修不赔”。

  点评:“只修不赔”是汽车维修行业内一种比较典型的、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义务的不合理约定。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质量问题,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3、提前转移风险

  格式条款:“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付清全部车款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所有”。

  点评:“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付清全部车款时起转移”,系卖方设置的免责条款。提前转移物权,意味着提前转移了风险,实质是卖方在消费者付清全部车款的时候就将风险转移给了消费者,从而推卸自己的风险承担责任。再者,“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所有”,也不符合物权法就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的相关规定。

  4、扩大解释“不可抗力”

  格式条款:“因船务、报关、途中运输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延期交车,卖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点评:把厂家原因、船务运输等不属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均列入“不可抗力”范畴,是对不可抗力作扩大化解释,免除了经营者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5、价格变动条款藏陷阱

  格式条款:“若遇生产厂家调整产品配置及价格,则按提车时的新配置和价格执行”、“在提车时如遇相关国家政策调整(如:高消费税)或因汇率变化,影响交付价格时,卖方调整销售价格额度以当时厂方指导价格调整额度为准”。

  点评:此类条款对于汽车价格的变化作出特别约定,使消费者的购车价格处于不确定状态。当汽车价格行情上涨时,以厂家调整价格为由涨价;当汽车价格行情下跌时,则按原价销售。消费者承担了政府调税、厂家调价的风险,不符合合同法第5条、第39条规定,也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6、混淆定金、订金和预付款概念

  格式条款:“经销商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订单人的预订金。在经销商确认收到预订金后,此订单合同开始生效……订单合同生效后,因订单人原因要求变更或取消订单时,经销商不予接受,预定金不予退还”。

  点评:此类条款中同时出现“预订金”

  和“预定金”,当消费者违约时,将“订金”转化为“定金”,而经销商违约则不负有赔偿责任。这种条款违背了“定金罚则”,不符合担保法规定,双方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对等,明显有失公平。

  7、强行代办上牌、保险服务

  格式条款:“卖方受买方委托代为办理上牌入户手续,买方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上牌资料,并给予积极配合……”

  强行代办上牌、保险或指定贷款银行等情况在汽车销售合同中十分普遍。

  点评:此类条款通过单方面约定,强行产生了经营者与购车者之间另一个“委托代办保险、代为上牌”的合同法律关系,排除了消费者自由选择的权利,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细则》中“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的规定。

  8、限制退车权利

  格式条款:“消费者应于提货当日对所购车辆仔细验收,有异议当场指出,经卖方确认后作出处理,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点评:此类条款排除了消费者在“三包”期内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时,要求销售者修理、更换或退货的权利。

  9、保留合同最终解释权

  格式条款:“卖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有最终解释权”。

  点评:当对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该条款的解释权归卖方就会作出有利于卖方的解释,可能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这一规定违背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款条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10、内容表述有歧义

  格式条款:不少汽车合同条款语义表述不清、存在多种解释,如“近似值”、“相关费用”、“相关文件”、“一般情况下”等模糊概念条款在不少合同中作为约定条款;特别是汽车质量标准,同一合同中质量标准不只一个,有厂标、有集团公司标准或某品牌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等。

  点评:合同约定不明或同一份合同中出现多重标的物质量标准,合同履行地点、期限表述不明确,具体条款内容表述存在歧义等,势必给合同履行造成困难,也为日后可能引发的争议留下很大的隐患。

  据了解,通过工商部门检查、指导、监督,浙江省各汽车企业对汽车类合同中的问题条款进行了修改、修正和完善,并在工商机关备案。

  据浙江省工商局合同处处长王显东介绍,专项行动开始前后两个季度的统计,在全省汽车销售总量增长7.5%的情况下,汽车消费申诉同比下降41%,这表明整顿规范工作已见成效。今年,浙江工商系统将启动汽车销售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引导促进全省汽车市场健康发展。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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