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规定“反对、抵制和谴责伪科学、反科学及学术不端行为”。这是我国地方性法规首次将反对学术造假活动纳入法律规范调整的重要尝试。在对我国学术发展环境进行系统评估之后,笔者认为运用法律手段克服学术不端行为具有极大的局限性。
科研活动是一种思想活动,而思想活动则是一种对未知世界探索的活动。假如把科技活动称之为“伪科学”或者“反科学”,那么,就会出现思想审判,从而造成万马齐喑的悲惨局面。在科学领域不存在所谓的伪科学,也不存在所谓的反科学。科学活动必然伴随着各种各样的“不科学”活动,这其中既有所谓的判断标准问题,也有所谓的目的动机问题。在某些学者看来,中医药是“不科学”或者“伪科学”、“反科学”的,运用现代西方国家的化学物理知识很难作出清晰地解释,但是,到目前为止,中医药在我国仍然普遍存在。假如把中医药扣上“伪科学”或者“反科学”的大帽子,不加区别地加以审判,那么,最终的结果必然会彻底扼杀中医药。
笔者反对“伪科学”和“反科学”这样的概念,是因为这些概念违反了最基本的文明发展规律。在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始终存在着不同的需求。在满足人们不同需求的过程中,需要不同的认知方式和评价标准。在一些科学家看来,宗教是一种“伪科学”或者“反科学”,但是,即使最伟大的科学家也曾经进行过“宗教科学”研究。换句话说,这些科学家不仅信仰宗教,而且把宗教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进行系统的研究。这些科学家的所作所为,实际上已经澄清了人们关于科学的误区。科学不仅仅是物理化学,科学还包括一切分析社会现象发展规律的东西。如果按照现代物理学和化学的标准来评判某些社会现象,那么,很容易扣上“伪科学”或者“反科学”的大帽子。这不仅不利于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而且不利于科学技术的发展。
我们要对未知的世界保持足够的敬畏之心。对于那些我们尚未了解或者尚未证明的事物,我们应该以非常谦卑的心态对待它们;对于那些当今科学无法证明的奇特现象,我们应该保持理性的态度,在观察中加深自己的认识,在分析中了解事物发展规律。假如我们成立所谓的“科学裁判所”,将那些不符合现代科学特别是自然科学标准的现象或者事物通通归入“伪科学”或者“反科学”,那么,我们就会固执己见,固步自封。
笔者曾经主张运用法律的手段解决学术研究中存在的争议。现在看来,这样做同样面临非常复杂的问题。当司法机关介入学术争端之中,对科技工作者的思想作出评判的时候,不仅会对公民宪法上的表达自由、出版自由构成威胁,而且有可能会因为司法腐败而导致正常的学术活动受到打击。在古今中外的司法史上,不乏因为司法机关的粗暴介入而干扰正常学术活动的案例。即使排除司法腐败的因素,司法机关依照法律严格裁决学术争议,由于法律规范是在科学共识的基础之上制定的,而科学研究恰恰是要打破传统的思维定势,在科学领域大胆创新,因而,援引现行的法律规范解决科技创新中存在的问题,必然会缘木求鱼。事实证明,凡是那些对人类进步产生重大影响的科学研究成果,往往要经过若干时日才能够被人们所认知,也往往需要经过长时间的普及才能得到公众的普遍认同,因此,由司法机关介入来处理科学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可能会扼杀科技创新活动。
当然,科技创新活动首先是一个思想活动,在科技创新活动中涉及到公民权利的保护问题,也涉及到国家利益保护问题。因此,当科技创新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的时候,司法机关可以介入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但是,这与司法机关对创新思想作出评价是两个概念。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不鼓励司法机关对科学技术创新作出评判,因为司法机关没有能力也没有资格作出这样的裁判。
解决我国当前学术腐败问题,必须从提高学术透明度做起。绝大多数学术腐败都是因暗箱操作所造成的。如果所有的学术团体及其科研人员都必须把自己的学术成果张榜公布,利用互联网公开自己的学术研究成果,那么,学术腐败就会大大降低。这是因为,在互联网时代任何人都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平台查阅相关学术研究成果,如果科研工作者弄虚作假,那么,就意味着主动把自己送上学术舞台公开展览。这种学术展览虽然不能剥夺科研工作者的人身自由,但是,却可以彻底剥去科研工作者身上包裹着的学术外衣,让其赤裸裸呈现在公众的面前。这样的学术展览要比少数法官作出司法裁判有效得多。
总而言之,今后我国立法应当鼓励学术公开,但不应建立各种各样的“科学裁判所”,动辄将一些科研活动定为“伪科学”或者“反科学”,因为这样做违背人类文明发展的规律,不利于科学技术的健康发展。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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