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信箱
某部士官唐某近日致信本栏目问:2007年元旦,我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全自动洗衣机,使用不到3个月就发生故障,在三包有效期内,已经有过两次维修仍是故障不断。于是我找到商场要求退货,可商场只同意更换一台同一品牌的新电动洗衣机,不同意我所提出的退货要求,并要求我自行将全自动洗衣机送到商场更换。为此,我与商场发生争议。
本栏目特约请北京军区法律顾问处律师荀恒栋、何同庆做出回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本案中,你所购买的全自动洗衣机在三包有效期内,已经进行了两次修理,但仍故障不断,你向商场提出退货,商场应当无条件答应,并应承担洗衣机的运输费用。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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