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17日电(记者 李京华)认为吉利集团有限公司抢注“陆虎”汽车商标,英国路华公司(LAND ROVER)向中国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吉利“陆虎”商标但遭到驳回。为此,路华公司将中国商评委起诉至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7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路华公司代理人认为,“陆虎”是该公司知名汽车品牌LAND ROVER的中文音译商标标识,自上世纪90年代初“陆虎”商标便是该公司在中国大陆使用的唯一商标标识,为中国消费者熟知。吉利集团作为一家汽车制造企业,不可能不知晓“陆虎”品牌使用情况,仍于1999年恶意抢注“陆虎”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应予以撤销。
为了证明“陆虎”商标的在先使用情况,原告路华公司列举了大量有关媒体报道,如1999年10月22日《国际经贸消息》载“越野陆虎车全系列车型进入中国”,1999年7月6日《中国汽车报》在“德国宝马把洋服务带进中国”,1996年8月7日《汽车之友》载“傲视群雄的陆虎车三杰”等内容。
此外,路华公司还称吉利公司注册了包括“F1”,“BMU”,“吉利·捷报”,“吉利·美洲豹”,“吉利汉马”,“Geely BMW+图形”等一系列与汽车行业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认为其恶意抢注的意图明显。
而商评委答辩认为,所谓的“使用”应当是将商标用在商品、商品包装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路华公司所列举的证据仅仅是相关媒体将LAND ROVER译为“陆虎”,而不是原告主动使用“陆虎”标识的证据。原告不构成对商标的在先使用,所以也不能认定吉利公司有恶意抢注的行为。
双方充分发表意见后,合议庭宣布休庭,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作者:李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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