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郭毅《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近日提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提出,学校、医院、旅游景点等13类公共场所全面禁烟。
条例草案对13类全面禁烟的公共场所进行了详细列举,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的室内外场所;公共电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室、等候室;体育彩票和福利彩票销售网点室内场所等。
条例草案规定了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责任。一是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向进入该场所或者预约进入该场所者主动宣示禁止吸烟的规定,并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和监督管理部门的电话;二是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三是对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者,予以劝阻或者停止服务,对不听劝阻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该场所者,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对不听劝阻并影响公共秩序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条例草案也明确了非吸烟者在禁止吸烟场所可行使的权利,一是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二是向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投诉,要求其履行制止吸烟职责;三是对不履行制止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有权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投诉。
条例草案规定,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并责令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禁止吸烟场所;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没有履行劝阻和报告责任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