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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法6月1日起施行保护“非遗”是政府的法律责任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3月20日08:07
  社会各界翘首期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今年2月25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获高票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近日,文化部部长蔡武表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继文物保护法颁布近30年来,文化领域的又一部重要法律,为文化领域其他立法提供了有益借鉴。

  将政府保护非遗上升为法律责任

  蔡武近日在贯彻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专家座谈会上讲话时说:“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逐步深入,近些年来各地陆续颁布了一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性法规,但在整个国家层面的立法仍是空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将党中央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效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将各级政府部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上升为法律责任,有利于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保护体系,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长期实施和有效运行提供了坚实保障。”

  设立调查制度、传承与传播制度

  据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共六章四十五条,包括了总则、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代表性项目名录、传承与传播、法律责任等五个方面。

  该法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制度设计:一是在调整范围上,对保护对象进行了明确界定;二是在法律性质上,定位于行政保护为主;三是在保护措施上,实行区别保护,确认国家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保存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方式,保护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三项重要制度,分别是调查制度、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传承与传播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是保护工作的基础,该法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调查以及境外组织或个人在我国境内的调查分别作出了规定。

  将“保护”与“保存”区别开来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以来,社会上一直存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可能保护一些消极的、负面文化的担忧。为了体现立法的严谨性,该法将“保护”与“保存”区别开来。对于该法界定范围的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通过影像资料、书面资料作为历史的记忆保存下来,以便研究和展示;而对那些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包括将其列入名录、建立传承传播机制进行保护和弘扬。

  使用非遗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一部行政法,主要规范政府和行政部门的行为,而知识产权属于民事范畴,不是这部法律所能完全涵盖的。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非常复杂,特别是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创权属关系不是很明确,谁是权利主体有时难以确定,这些问题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学术界对此也有不同看法。

  但考虑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使用会涉及知识产权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此做了衔接性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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