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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研讨会讨论中国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2011年03月04日03:51

  本报讯(记者徐静 实习生李天研)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并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昨天下午,中山大学在中文堂召开研讨会,讨论中国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专门立法国际也不多见

  中山大学中文系教授、博导王霄冰说,专门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这在国际上也不多见。

  中山大学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高小康教授说,以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只停留在行政文件的层面,存在诸多不确定性。他十分期待《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早日实施,6月1日之后就有法可依了。

  “这是从未有过的举动,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进步”,中山大学教授黄天骥充分肯定该法的通过。

  黄天骥教授通读整部新法,发现全文都没有使用“精华”、“糟粕”与“批判”等措辞。“新法里面只有继承,没有批判,先不去争论好不好,保存起来再说,这体现了国家理论思维的发展,肃清了‘左’的思想,把重心放在保护和保存之上。”至于精华糟粕之分,黄天骥教授说应尊重群众的自主选择权,政府适当引导即可。

  保护文化多样性共存是前提

  不过,专家们注意到,新法命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却没有“保护”二字,这引来了学者的担心。高小康分析,之所以不提“保护”,可能因为新法文本中同时使用了“保存”与“保护”两个概念,但他表示,这种划分有待商榷。

  新法第四条写道,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做到“三个有利于”,三个有利于都只字不提“文化多样性共存”,一众与会学者对此感到失望,高小康教授提醒,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前提就是保护文化多样性共存,中国作为缔约国,应该遵守国家承诺。

  中山大学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主任康保成教授深以为然,他说:“官方应当尊重文化多样性共存。”

  学术应享有优先地位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五条规定,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事前应报经省级或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事后应当向批准部门报备。与会专家对这一条规定存在很大争议。

  康保成教授说,出于国家安全需要,此举可以理解。但他同时表示忧虑,会否妨碍中国文化国际化推进、阻挡国际文化交流的脚步?他进一步认为,这一规定将面临执行难的困境。

  “买可以,比如说景泰蓝,买卖不应受到限制,但关键要保护制作方法。”黄天骥教授说。至于学术研究的路障,他认为越少越好。“台湾也属于境外,很多台湾学者对昆曲研究非常深入独到,如果不允许他们进来调研,将是学界一大损失。”

  王霄冰说,国外同样强调文化主权,不过学术享有优先地位,外国人来调查推广本国文化,不应设置过多关卡。

(责任编辑:UN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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