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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 加强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3月22日06:53
  本报讯 记者史万森对人民检察院查询未移送的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情况或者要求提供有关案件材料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人民检察院针对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发出的检察建议,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回复。这是内蒙古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的《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中的规定。

  决议要求,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与人民检察院建立健全沟通联系、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法律原则和工作实际,创新监督工作机制,改进监督工作方法,提高效率、保证质量。坚持监督力度、质量、效率和效果的有机统一。

  决议要求,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觉接受、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各自在诉讼活动中的职责,不断完善工作联系和制约机制。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相关案卷材料和情况的,有关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对人民检察院以发出通知立案决定书、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形式提出的监督事项,有关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将相关工作情况和处理结果反馈人民检察院。确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纠正,并做好违法行为的预防工作。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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