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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原子能机构发布关于核事故应急国际公约

来源:新华网
2011年03月22日19:25
  由于核事故可能产生的广泛国际影响,国际上对核和辐射应急的准备与响应十分重视。在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事故后不久,国际原子能机构大会特别会议通过了有关核应急的两个国际公约,即《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和《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

  《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

  《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于1986年9月24日在维也纳国际原子能机构特别大会通过,1986年10月27日生效。该公约是在国际原子能机构主持下制定的,其宗旨是加强安全发展和利用核能方面的国际合作,通过在缔约国之间尽早互通有关核事故的信息,以使可能跨越国界的放射学后果降低到最低限度。

  《公约》共十七条,主要内容是:(一)缔约国有义务对引起或可能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并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对另一国具有辐射安全重要影响的超越国界的国际性释放的任何事故,向有关国家和机构通报。但对于核武器事故,缔约国可以自愿选择通报或不通报。(二)核事故的通报内容,应包括核事故及其性质、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有助于减少辐射后果的情报。(三)事故发生国可以直接,也可以通过国际原子能机构间接地向实际受影响或可能受影响的国家或机构(包括缔约国和非缔约国)通报。(四)各缔约国应将其负责收发核事故通报和情报的主管当局和联络点通知国际原子能机构,并直接或通过机构通知其他缔约国。这类联络点和机构内的联络中心应连续不断地可供使用。(五)国际原子能机构在本公约范围内,有义务立即将所收到的核事故通报和情报通知所有缔约国、成员国和有关国际组织。

  《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

  《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于1986年9月24日在维也纳国际原子能机构特别大会上通过,1986年10月27日生效。该公约是在国际原子能机构主持下制定的,其宗旨是加强安全发展和利用核能方面的国际合作,建立一个有利于在发生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时迅速提供援助以尽量减轻其放射学后果的国际援助机制。

  《公约》共十九条,其主要内容是:(一)在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下,缔约国有义务进行合作、迅速提供援助,以尽量减少其后果和影响。(二)若一缔约国在发生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时需要援助,它可以直接或通过国际原子能机构向任何其他缔约国和向国际原子能机构或酌情向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请求这种援助。被请求的缔约国,应迅速决定并通知请求国,它是否能够提供所请求的援助及其范围和条件。(三)国际原子能机构在本公约范围内的职责。(四)请求国应给予援助方的人员必要的特权、豁免和便利,以便执行其援助任务。(五)当援助是以全部偿还或部分偿还为基础提供时,请求国应向援助方偿还因此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原子能机构秘书局)
(责任编辑:UN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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