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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锦湖轮胎仅仅“召回”能行吗

来源:人民网
2011年03月23日11:19
  锦湖轮胎天津工厂涉嫌违规使用大量“返炼胶”生产轮胎事件被曝光近一周后,该公司起初否认“违规操作”的态度发生了折返转弯,终于公开道歉。锦湖轮胎全球总裁金宗镐、中国区总裁李汉燮在央视《消费主张》节目正式宣布,召回违规产品。

  这或许是个“艰难的决定”,却是消费者的底线诉求。当违规操作的盖子终于由锦湖轮胎自己揭开,人们不禁要问,一个在全球轮胎市场抢滩夺地的跨国公司,一个在中国轿车轮胎市场占有率第一的公司,何以会堕落至此? 根据推算,截至去年底我国民用汽车保有量大约在7400万辆,并且依然在快速增长,汽车产销量稳居世界第一。如此大的市场优势,竟没有引起年产量高达3000万条的锦湖轮胎倍加珍惜,反而做出这等伤害市场和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以此来看,市场优势并不能自然转化成迫使力量,商业伦理的构建需要健全的法制压力。我们常常乐道于国外巨头车企动辄启动召回制度,而且不惜自伤元气。这并非仅仅来自于市场的压力,更主要是相关法律的严格管控,设若不召回,或有破产的危险。

  反观国内的汽车产品监管,真正上升到法律层面的召回制度尚未建立,《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尚在胎动中。具体到轮胎召回,仅仅停留在工信部的产业政策层面,至今没有强制性规定出台。

  从经济学的风险核算出发,如果投放于市场的缺陷产品可能产生的责任追究,远小于召回成本,那么企业就有堕落到无视消费者权益的可能。在我国,很多合资企业违法成本太低,是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违法风险小就相当于放纵了企业违法。所以,种种“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的怪象就不足为奇,怪只怪监管市场的法制土壤尚不肥沃。

  锦湖“召回门”需要在相关部门的监管下,做成一个范本。一者,锦湖虽然承诺召回违规产品,却在操作细节上表述模糊。锦湖所谓“快速处理”,到底快到怎样的程度,又如何处理,是全部替换还是赔偿维修?召回的批次范围如何确 定?如果没有相关部门的监管,完全由锦湖说了算,显然不具公信力,会留下处理不彻底的悬疑。

  其次,站在消费者的角度上,也需要相关部门给予权益救济。轮胎的举证和鉴定比较复杂,尤其是之于已经使用过的轮胎,如果由锦湖进行鉴定,那么其鉴定的公信力将很难得到消费者的信任,而且,面对如此庞大的市场保有量,鉴定周期几乎无法想象。基于此,需要质检部门出面应对,靠消费者自身维权,成本将呈几何数增长。

  再者,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召回适用于因“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产生的缺陷产品,而对于主观故意导致的缺陷产品是否仅仅也召回了事?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应接受包括罚款在内的更严厉的处理“锦湖”会得到怎样的处罚?(转自新京报,版权所有,不得转载) (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UN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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