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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体育设施致人损害应当如何赔偿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3月24日08:02
  律师信箱

  某部连队指导员陈某近日致信本栏目问:我连队战士小周回家探亲时,在村里的篮球场打篮球扣篮时,篮球架突然倒地,砸在弟弟的腹部,小周的弟弟当即鼻口出血,经医院诊断为腹部闭合伤、肝破裂、脾破裂、胃破裂。请问作为篮球架所有者的该村村委会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本栏目特约请北京军区法律顾问处律师荀恒栋、何同庆做出回复: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案中,篮球架是小周弟弟所在村委会设立并归其所有的体育运动设施。小周在进行正常扣篮时,因篮球架固定不到位,致使小周的弟弟被倾倒的篮球架砸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小周的弟弟可以要求村委会支付全部医疗费、住院期间的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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