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雪琳
规范征地拆迁行为,不容法规“空窗期”。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昨天在国家预防腐败局网站上看到,中央纪委、监察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确,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新拆迁条例”)的精神执行。
《土地管理法》修订提速
今年1月,“新拆迁条例”公布施行。然而,这并未让关注拆迁的法律学者松口气。
北大法学院教授姜明安曾告诉本报记者,当前很多拆迁矛盾都是发生在集体土地上,因此中国亟须修订《土地管理法》,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征地拆迁。
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也指出,现在矛盾突出的确实主要在集体土地征收方面。
针对外界提出的“‘新拆迁条例’应一并解决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问题”的意见,上述负责人表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是分别由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调整的,通过行政法规对征收集体土地作出规定是超越立法权限的。
但他们强调,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由国务院尽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北大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不久前告诉记者,据他了解,《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再次列入了今年的立法计划。
王锡锌说,中国目前在城市化的过程中,对农地的需求越来越大,如何保住耕地利益,是目前面临的一大问题。此外,地方政府在土地财政驱使下,土地违法的现象很多,因此遏制违法、保护农民利益也很迫切。
但王锡锌也认为,相比于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来说,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征收补偿所涉及利益更为复杂。
他告诉记者,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有用途给予补偿,价格往往很低。这也是造成农村集体土地上矛盾频发的重要原因。因此,如何分配发展成果,让农民享有合理的补偿,是《土地管理法》修订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取消行政强拆的借鉴
王锡锌表示,“新拆迁条例”的制定,为《土地管理法》的修订提供了很好的经验,比如在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给予农民合理补偿方面,都有了借鉴。
按照保证房屋被征收群众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新拆迁条例”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市场价格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不低于市场价格就可以保证被征收人所得补偿在市场上能买到区位、面积、用途、结构相当的房屋。
此外,条例取消了原条例中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规定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上述通知则明确,条例颁布前已经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但尚未组织实施的项目,不得再组织实施,要依法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强制执行。
北大法学教授沈岿、姜明安都曾建议,《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与“新拆迁条例”出台不能相差太久,二者最好能紧密衔接,以对拆迁作出整体性的规范。
上述通知强调,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新拆迁条例”的精神执行。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中的相关补偿问题,通知指出,农民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要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要督促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认真加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