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乌鲁木齐3月25日电记者潘从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近日出台的《乌市公安局机关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和投诉处理暂行办法(试行)》作出规定,民警着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或非履行职务着制服进入营业性歌舞厅、酒吧、桑拿浴以及酒后失态滋事,影响公安形象的行为将被追责。
办法指出,除了着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将被追责外,对群众报案、求助,不及时出警、救助,造成不良影响的,接受案件后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或无故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办人情案、关系案,以及请案件当事人为自己办私事的,利用职务、工作之便为本人、亲友等谋取利益的;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情况都将被追责。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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